歐盟反托拉斯委員會以Google濫用市場獨大地位,在與第三方網站的AdSense廣告合約中,採行多項限制性的條款,阻撓Google競爭者在這些網站上投放搜尋廣告,違反歐盟反托拉斯法規,在3月20日宣布判罰Google 14.9億歐元(約520億台幣)。
歐盟競爭委員會主席Margrethe Vestager指出,歐盟以Google在線上搜尋廣告中介市場上非法不當運用其獨大地位,判罰14.9億歐元。Google透過對第三方施加反競爭的合約限制來鞏固其線上搜尋廣告的優勢,時間超過10年,扼殺了競爭者在同等地位上競爭及創新的可能性,間接損害消費者利益。
這裏討論的不是Google一般的搜尋廣告,而是AdSense for Search服務廣告,後者是顯示在第三方網站,像新聞媒體網站、部落格或旅遊網站內建的Google客製化搜尋(Custom Search)結果頁中的廣告。歐盟在2010年啟動調查,認為Google透過AdSense for Search扮演線上搜尋廣告中,廣告主和第三方網站之間的中介平台角色,而在Google獨佔近90%搜尋的市場中,對競爭者如微軟、Yahoo等而言,第三方網站是他們取得線上搜尋廣告營收的重要途徑。
2016年7月歐盟發出二項異議聲明書,對Google做出二項指控。其中一項就是指控Google 利用AdSense for Search和第三方網站的合約,排擠搜尋競爭對手。3月20日的宣佈就是歐盟委員會近二年調查的結果。
歐盟調查後,相信Google從2006年就在合約中加入獨家條款,禁止這些出版商網站在其搜尋結果頁展示競爭搜尋引擎的廣告。2009年3月起Google放棄獨家條款,改採名為「優先投放」(Premium Placement)的合約條款,要求出版商保留最賺錢的廣告版位給Google的廣告,並要求Google廣告的投放基本量,使競爭者廣告無法投放在明顯且容易點擊到的版位,而在另一條款中,Google 也要求如果出版商想變更競爭者廣告展示位置,必須取得Google的書面同意。
歐盟認為Google先是施加了「獨家供應義務」使搜尋競爭者無法在最知名的網站上投放搜尋廣告,後來又以「鬆綁獨家策略」確保自家搜尋廣告的優勢,且控制競爭者廣告的績效,認定Google行為違反了歐盟反托拉斯法。
在2016年歐盟提出異議聲明書後數月,Google停止了所有非法行為。總結Google違法期間及嚴重性,歐盟判罰Google 2018年在歐盟區內線上搜尋廣告總營收的1.29%,即1.49億歐元。Google也可能在歐盟會員國內被個人或企業分別提出民事訴訟。
Google尚未對此作出回應。
這是歐盟近兩年第三度對這家搜尋巨擘因壟斷業務行為開罰。2017年,歐盟針對Google濫用搜尋優勢排擠比價購物競爭網站判罰24.2億歐元,2018年再以Android強制搭售自家服務,重罰43.4億歐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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