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多年後,歐盟周四以Google強迫手法要求Android硬體商及電信商預安裝Google服務,以確保搜尋引擎獨大地位的作法已違反歐盟反托拉法,將面臨43.4 億(約台幣1542億元)歐元的天價罰金。Google對此不滿,表示將尋求上訴。

歐盟於2015年4月啟動正式調查,認為Google與Android裝置如智慧型手機及平板製造商簽訂相容性協議,限制製造商們不得使用其他版本的Android作業系統,且強制要求搭載包括Google搜尋、地圖等自有服務。現在,歐盟調查後認定Google對Android硬體商及電信業者間施加三項限制屬實。

歐盟反競爭委員會主席Margrethe Vestager指出,Google利用Android鞏固其搜尋引擎的獨大地位,該公司作法已經剝奪對手創新和競爭的機會,也讓歐洲消費者無法享受行動市場有效競爭帶來的效益。

歐盟相信,Google要求Android裝置在硬體中預安裝Google Search及瀏覽器Chrome app以換取Google Play Store的授權;Google支付主要製造商及行動網路業者費用,條件是他們必須獨家預安裝Google Search app;第三,Google禁止硬體廠商銷售非經Google批准的Android版本(稱為Android Fork)的裝置。

歐盟並結論指出,Google在一般搜尋服務、智慧型行動作業系統及Android app商店三個市場已達到獨大地位。歐盟要求Google必須在90天內停止並不再實施上述三種,或其他有類似效果的作法,否則歐盟將處以43.4億歐元的罰金。

雖然這將近50億美元的罰金,對一季就賺進超過300億美元的Alphabet/Google來說,簡直是不痛不癢,不過Google仍然提出了抗議。

Google執行長Sundar Pichai指出,這項判決忽略了手機市場上,除了Android還有iOS,也未顧及市場上Android為電信及手機廠商、開發人員及消費者創造更多、而非更少的市場選擇的事實。Google也表示將尋求上訴。

他對歐盟的認定一一提出反駁。首先,市場上有超過2.4萬類Android裝置、1,300多個品牌,但同一個app卻可以執行在多種平台上,原因在於技術相容性的法則,但硬體廠商可以使用或修改Android來使用,像Amazon的Fire平板或電視棒。其次,因為Android的開放性,一隻Android手機平均內建40個app,但消費者有權關閉或移除。同時Android用戶自行下載的app平均高達約50個,以Google Play而言,高下載率app不乏第三方廠商如Opera Mini及Firefox等。

另外,Pichai指出,Google合作手機廠牌內建Google的app,像Search、Gmail、Google Maps、Chrome等,是為了讓手機開箱後馬上就能用,當然其中有些是可為Google產生營收,但Google並沒有強制規定手機廠商非安裝Google服務不可,也可以安裝競爭者app。相反的,如果手機沒有內建Google服務,消費者反而會不高興。

他說,Android現行的商業模式使Google不需向手機業者收取費用,也不需採行嚴格控制的流通模式。但今天歐盟的判決,可能會破壞「Google在 Android建立的平衡,」並傳遞專屬系統優於開放系統的混亂訊息。 The Verge分析,這看似Google嚷嚷歐盟的決定將導致Google向硬體製造商收費,進而反映在手機價格上,不過這實際上不太可能,因此這番論調明顯是訴諸廣大消費者的支持。

本案是Google繼去年之後再次遭到歐盟重罰。去年7月歐盟針對Google比價購物服務排擠對手、違反托拉斯法的規定,處以24.2億歐元(約台幣826億)的罰金處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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