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義務是個資法修法一個很重要的觀念,因為個人有知的權利,個資當事人應該了解何人在蒐集其個資、目的為何、利用的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等等。

基於尊重當事人的權益,個資蒐集者亦須告知當事人擁有的權利,如查詢、請求閱覽、製給複製本、補充更正、停止使用及刪除等。若有違法事件發生,導致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個資蒐集者也有義務要告知當事人。

至於告知的方式,可採取多種方式,包括言詞、書面、電話、簡訊、傳真、電子郵件、電子文件等,原則就是足以讓當事人知悉或得知悉的方式。若發生個資外洩、侵害事件,而必須通知當事人,除了上述告知方式,若個資外洩事件影響人數眾多,逐一告知所需費用過鉅,則可採用網際網路、新聞媒體等公開方式,但是須斟酌技術可行性,確保當事人隱私的保護。以上若違法,皆可處以行政處罰。

相關報導請參考「圖解個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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