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靜怡臺灣大學國發所法律組專任副教授、芝加哥大學法學博士
近來關於死後取精懷孕的倫理和法律爭議,在臺灣社會中備受矚目,這是個因為生物醫學科技的進步而出現的典型時代爭議。矚目則矚目矣,但絕大多數的人恐怕多少還是抱著「難題不會降臨到我身上」的「事不關己」心態。相形之下,在今天這個生醫科技和基因科技不斷向前滾動的年代裡,當籌畫建立基因資料庫(Biobank)的想法,因為同樣一日千里的資訊科技可以提供協助而逐漸付諸實現時,身為基因資料庫潛在受害/受益對象的「你」,還該事不關己嗎?「你」,已經準備好參與這場可能是資訊科技遇上生醫科技之後,規模最為龐大的一場交纏科技、倫理和法律考量因素的辯論了嗎?
過去數年間中研院已經逐步進行建置基因資料庫的工作,根據中研院自己的說法,這項資料庫定名為「超級對照組基因資料庫」,可供遺傳疾病患者和健康人進行基因的「超級比一比」。承續此一工作,政府目前也積極規畫建構臺灣族群基因資料庫(Taiwan Biobank),這是一個大規模針對國人基因資訊加以收集分析的大型資料系統平臺,更是攸關國人健康、隱私和財產權利以及我國生物科技發展的基礎建設。然而,對於其實質內容並無太多理解可言,例如,當中研院宣稱其以隨機抽樣的方式找出三千多人抽血時,我們其實很想知道中研院研究者是以何種隨機抽象方式去有意義地鎖定這三千多人,這個操作模式和這些人的病歷、家族病史和所在位置關係又是如何?在抽血之前,研究者又是以怎樣的方式和實質內容,對這些人及其家族告知此一抽血目的、用途和後續可能影響,是否達到資訊充分的知情同意要求?抽血之後做了哪些層面的追蹤,以及有無允諾未來研發所得的權利分享事宜?同樣地,對於上述個人所屬的族群和地域,到底有無啟動知情同意的機制,以及做了何等內涵的告知?還是,即使是利害攸關的當事人和地域族群本身,也和我們一樣如陷五里霧中?正因為這是涉及大量國家資源投注和攸關全體國人命運權益的計畫,更應該共同建立符合生命倫理原則和公平正義原則的運作模式。
換言之,臺灣這個族群基因資料庫的建立,所涉及者絕不僅是目前看來大有可為但卻不知真正錢景何時出現的生技產業而已,而是攸關個人隱私保護和群體同意(group consent)機制如何建立,以及未來研發程序中可能衍生的相關智慧財產權利和利潤如何分享的重大議題,既然身上都帶著無窮基因資訊的你我,都是這個基因資料庫的潛在受害/受益人,那麼,我們有什麼道理置身事外呢?即使是從純粹的科學基礎出發,難道就該迴避民主討論和參與的程序嗎?
掌握基因序列亦即意味著掌握個人與族群最為私密的資訊,於是,資訊保密措施和安全認證系統如何建構,才能落實個人隱私和族群隱私的保護?相關基因資訊的分析既然是以特殊族群為單位,那麼,研發成果所導致的利益或是傷害,必然也和每個特定族群有關,那麼,取得群體同意的機制,到底如何建立,想必應該是最為艱難的挑戰,無論是從倫理、利益或法學的觀點來看,這個挑戰,似乎都不該透過取得個人同意的方式迴避掉。更進一步言之,所謂的研發成果,至少包括科學知識的產出和生技產業利潤,到底,如何在不使任何特定家族或族群受汙名化傷害的同時,以符合風險與成本效益分享的方式,為每個族群建立實質有效的回饋機制,不但不容忽視,此一誘因的操作,如何才能符合自主性的倫理要求,更是重大挑戰之一。當然,在此一思考下,如何界定族群,是臺灣這個基因資料庫最重要的因素之一,究竟是以代表臺灣所有住民做為族群分類,或是以特殊地域或種族分類來界定族群,或是以帶有特殊疾病或是基因者界定族群呢?再者,針對特殊疾病族群研發成功的結果,是否應將研發成果回饋給病友團體及其家屬?或許,當臺灣族群基因資料庫的建立目的是以科學應用為主,而不是僅限於基礎醫學的研究時,究竟其執行過程中的的基本精神和邏輯為何,共識凝聚的真正意義和實際機制又是如何,誰又該是真正的參與者和監督者,這個網羅龐大國家資源的大型計畫,絕對不該去嘗試跨越違背生命倫理和專業倫理的那道線,否則便很容易陷入在未能取得族群集體同意和國人共識的情況下,任由少數研究機構與特定外國廠商合作,製造出另一個受到科技研發和商業利益誤導的國際人權笑話這個陷阱,這樣的笑話,若是發生在自詡極力提升生物科技水準的資訊大國裡,情何以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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