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調查蘋果公司控制國內電信業者iPhone搭售資費方案,認為限制業者自由競爭行為違反公平法,裁罰蘋果2000萬元罰款,並要求停止限制行為。

日前高志鵬、楊瓊瓔、徐耀昌等三位立法委員質詢公平會時指出,蘋果公司限制國內電信業者銷售iPhone綁約資費方案,要求公平會對其限制市場行為展開調查,公平會經過調查後認為蘋果公司限制行為屬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要求停止限制行為,並對蘋果裁罰2000萬元。

根據公平會的調查,蘋果公司銷售iPhone予中華電信、台灣大哥大、遠傳三家主要電信業者,為電信業者買斷iPhone,蘋果和電信業者間的經銷合約明訂採購、付款、開立發票等交易流程細節,電信商付清款項後iPhone即交由電信業者銷售,商品保管及庫存由電信業者負責,蘋果與電信業者間iPhone交易為買斷關係。

蘋果在iPhone經銷合約中規定電信業者應將手機綁約資費交由蘋果審核同意,三家電信業者在手機上市前均提供資費讓蘋果審核,實際調查蘋果與電信業者往來電子郵件也確實出現核准(approve)或確認(confirm),蘋果要求調整手機綁約價格、補貼金額、新舊款手機綁約後價差等最終審核同意,其他還有手機的最低採購量、手機補貼銷售條件不能低於競爭對手、促銷廣告等等,事前都需經蘋果公司同意。

公平會副主委孫立群表示,交易可以分為代銷、經銷兩類,代銷指賣方委託代為銷售商品,在此關係中賣方可限制產品銷售價格,而經銷為賣家將商品賣斷給買方,賣方不能再限制商品轉售價格。公平會經過調查後認定蘋果與國內電信業者間的交易屬於經銷關係,國內透過電信通路銷售約佔iPhone整體銷量的9成,比例相當高,蘋果審核同意電信業者資費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而予以裁罰。

據瞭解,公平會調查期間蘋果公司反映交易過程並無違法情形,目前公平會處分書尚未送到蘋果手中,待蘋果公司收到處分書後是否提出訴願還不得而知。

事實上,由於蘋果iPhone、iPad在全球市場熱銷,蘋果對各地經銷商都定有相當嚴格規定,除了電信業者在上市前需先提供電信資費供審核,授權的資訊通路在產品上市之前,產品開賣時間、首批到貨數量、空機售價等資訊不得對外透露,先前國內多次iPhone、iPad都是等到接近首賣前幾天或當天才公佈售價、電信資費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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