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個資料庫在資料的選擇與編排上具有原創性,也就是經過資料整理者的獨特風格來處理,並且可能花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才整理出來的,這樣的資料庫才能被認可為擁有著作權。

電腦帶來的最大便利之一,就是它可以幫助人類快速處理大量的資料。每一個使用電腦的公司或個人,都或多或少擁有一些資料庫(Database),更有公司主要的業務內容就是以資料庫為核心,比如職業介紹所、或是隨著Internet蓬勃發展而非常流行的搜尋引擎網站。

不過到底資料庫擁不擁有著作權呢?這是個有趣的問題。太穎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鐘明通在日前舉辦的第三場網路交易法律研討會中,便就這個問題做了討論。

鐘明通指出,可能可以用來保護資料庫的法令,有著作權法和營業秘密法,在特定情況下,盜用他人資料庫的人,也可能會因涉及不公平競爭而違反公平交易法。

他說,在美國曾發生過一件關於資料庫著作權的案例,美國最高法院在該案中的判決是,如果一個資料庫在資料的選擇與編排上具有原創性,也就是經過資料整理者的獨特風格來處理,並且可能花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才整理出來的,這樣的資料庫才能被認可為擁有著作權。

相反的,如果對於同一堆資料,大家都會用相同的方式來編排整理它們,那這種就不算擁有智財權,就算有人去把它登記了專利,也不會判定這種資料處理法是屬於那個人。其他人照樣可以取用這同一個資料庫。

不過,鐘明通提醒大家,這是目前美國方面對資料庫著作權的認定方法。在台灣倒是還沒有相關案例發生過,因此也沒有確切的定義。

鐘明通說,在台灣還有營業秘密法來保護自己公司的資料庫,因為一個公司資料庫中的所有資料,想當然耳都可說是與其營業相關的秘密。但是一家搜尋引擎網站的資料庫,都已經擺在網路上了,還能算是營業秘密嗎?如果有人照樣把別站做過的資料庫拿來當做自己搜尋引擎的資料,這樣算不算侵害他站的營業秘密或是著作權呢?

鐘明通表示,在這種情形下,企業最好以「限定特定資格」的方式來保護這些曝露在網路上的資料庫。比如設置防火牆、以會員制的方式限制只有會員可以看到這些資料,或是與想要利用該資料庫的對象以簽契約的方法限定其使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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