蕃薯網與蕃薯藤之間,因為公司名稱與註冊商標相似,進而引發雙方對簿公堂,事發至今雖已長達兩年,並且從地方法院一路上訴到目前的最高行政法院。

蕃薯網科技表示,智慧局早在民國89年就已核准蕃薯科技的商標申請,並核發商標證書(證書字號00148991),日前因為蕃薯藤提出異議就更改裁定,實在令人費解也無法接受,才決定在1月29日繼續上訴。

蕃薯藤表示,該公司與蕃薯網科技的營業領域雖有不同,但是,因為同樣都是屬於科技的範疇,確實容易造成市場混淆,在這樣的情況下,蕃薯藤不會更改立場。

蕃薯網科技發言人張恩達表示,蕃薯網科技所經營的項目,與蕃薯藤數位科技(也就是蕃薯藤入口網站)所提供的服務,當初在登記服務商標時,就分屬兩種不同類別,蕃薯網科技指定為第38類的電信傳輸服務,蕃薯藤則是第42、43類的網路資料搜尋服務及各種電腦程式設計與資料處理等服務。

蕃薯網科技既非與蕃薯藤的類別相同,更無企圖誤導一般民眾的理由,1月29日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之後,目前仍舊堅持沒有更改公司名稱或是註冊商標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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