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化部
文化部公布「藝術應用生成式AI指引」,針對生成式AI蒐集網路上的訓練資料,運用生成式AI產生特殊內容,例如吉卜力畫風內容是否違法等問題,提供指引參考資訊,說明潛在的法律風險。
藝術應用生成式AI指引涵蓋創作人、作品著作權人、文化藝術事業不同角度,從不同角度的立場,說明應用生成式AI所可能遭遇的法律風險。文化部指出,研擬指引的目的在於協助文化藝術工作者或事業,對應用生成式AI進行創作,可能涉及到的著作權、公平交易法等法律風險,指引為行政指導的性質,不具有法律拘束力,提醒讀者仍需注意GAI的法律規範,例如AI基本法,以及最新的司法判例。
文化部在指引中開宗明義提到,GAI的應用涉及對生成能力的調校及結果進行增強,從蒐集、掃描、歸類,到輸入提示,生成內容結果,將其散布至網路或是出版,涉及著作權法的「重製」、「改作」、「編輯」、「公開傳輸」。
蒐集網路上的資料需獲授權或符合合理使用
生成式AI蒐集資料,需要複製資料,因此涉及「重製」,如果未經授權,且不符合著作權法第44到65條的合理使用規定,即可能侵害著作權,但目前著作權法中對「重製」他人作品,創作人輸入資料,以調校生成能力、增強結果,使用網路上的任何人可接觸的作品,作為GAI的資料,涉及著作的「重製」行為,但是目前沒有明文的合規使用規定,需視個案判定是否符合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的一般合理使用規定,國內目前還沒有相關的司法判決案例。
但是,如果為基於新聞報導、學術引用等非商業或個人使用目的,依使用事實及參考性資料,加上對商業市場影響較低,比較容易主張合理使用;而如果以破解或避開防護的方式取得資料,則有侵害作著權的風險。
另一個情境是,在GAI服務平臺上,如果使用他人的圖片,要求GAI改以攝影寫實來呈現或是修改為其作場景,因為涉及著作權法的「重製」、「改作」他人著作行為,如果不符合著作權法第44到64條合理使用規定,有侵害著作權的風險。
上傳圖片產生吉卜力動畫風格創作圖片不違著作權法
至於利用GAI服務,上傳照片,利用AI瀘鏡產生知名電影動畫風格的圖片,例如前一陣子相當流行,上傳圖片至GAI,以產生吉卜力動畫風格的生成內容,文化部在指引中表示,著作權法保護的是「表達方式」(例如一幅畫作),而非觀念或構想(例如畫風或風格),雖然要求GAI產生類似畫家畫風的新作品,只要沒有模仿畫作的「表達方式」,則不會侵害著作權,但仍可能存在負面評價或爭議的風險。
除了著作權法,如果創作人為文化藝術事業經營者,GAI產生的相似結果可能引人錯誤,可能還會涉及公平交易法、消保法,其中公平交易法對於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資訊,因為GAI產生相似大師的畫風內容作為行銷內容,可能引人錯誤,需要「標示」創作內容的來源,例如為GAI生成的相似內容,以和大師的作品區隔。
使用GAI偽造變臉、說話及動作,除了涉及人格權,也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消保法
另外,訓練資料中使用未經授權的個人資料,來產生相似人事物的內容,則可能因為偽冒肖像、聲音,而有侵害人格權的風險,甚至偽冒知名人士背書,可能因此違反公平交易法。
至於利用GAI的深偽技術來改變影片中人物的臉,或是修改該人物的說話和動作,可能違反著作權的「重製」、「公開傳輸」之外,還涉及著作人格權的「禁止不當變更權」,甚至被變更臉部的受害人,還可以肖像權,依民法人格權要求損害賠償。
建議多使用CC0授權資料
對於蒐集資料用於GAI,該指引建議在未取授權之下,優先採用在授權條款中聲明永久放棄作品權利、開放自由使用的CC0(Creative Commons)的資料集,不宜對已採取防護措施,如限制網路爬蟲、內容加密等方式來取得資料,可能侵害重製權的風險。
指引也建議在商業使用下,儘可能促使著作權人主動參與提供,並提供合理的利益分配,降低糾紛發生的可能性。如權利人不明,可透過著作權專責機關尋找管道,並提醒當作著權人不明時,依我國著作權法推定為未獲授權,授權時也要明確載明作品用途、範圍及使用限制。
另一個建議則是,除非事先確定可主張合理使用或取得權利人的授權,為避免日後的糾紛,應避免要求或以提示引導GAI模仿特定人的人格特徵、創作及表演風格或再現特定的作品。
其他創作人應用GAI應注意之處,包括利用GAI產生相似人類的作品,應該以明確的標示哪些部分為GAI所生成。另外,使用GAI創作,為避免糾紛,可紀錄下提示指令、中間內容的GAI服務,並選擇有歷程紀錄的GAI服務較佳,供日後發生糾紛時舉證之用。
以GAI創作是否有著作權?
隨著GAI應用的盛行,除了應用上應注意的侵權、糾紛等風險之外,使用GAI創作的作品,例如透過提示引導GAI生成奇幻冒險故事,這個由GAI創作的故事是否也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在指引裡,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為人類思想或情感的創作性表達,GAI單獨產生的內容,缺少人類精神的創作,GAI也非著作權法中主張權利的主體(沒有法律上的人格),因此生成的著作沒有著作權,也因此使用GAI創作的創作人也不能主張為著作權人。
但是,如果使用GAI作為創作工具,在創作過程中,創作人與GAI之間人機頻繁的互動,不斷創作、編修過程,例如請GAI產生動人的冒險故事,對內容要求調整,並對產生的圖片人物要求修改,則可提升GAI創作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著作權則由投入創意的自然人所有。但是單純對GAI下指令,選擇生成結,或提出修改、增減的要求,不一定是人類的創意投入,關鍵在於是否呈現個性或獨特性,對GAI的指令可預測結果。
後者與前者的差別在於,前者為GAI單獨隨機產生作品不能享有著作權,而後者因為人類的創意投入,且有更強的主導性,GAI創作享有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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