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證期會發函證交所與櫃買中心,函中表示,為使集保方便,希望上市櫃公司於附認股權公司債或特別股的發行辦法中,明訂剩餘公司債或特別股之交付方式及時點。主要為使集保方便
證期會指出,由於剩餘公司債或特別股經管換後,依規定已不得轉換及交易,而為使集保更為方便,因此有明訂規章的必要。
證期會表示,針對「有關附認股權有價證券及申請上市櫃公司董監事持股送存特別分戶保管等集保作業相關事宜」,要求上市櫃公司須自訂規章,於發行辦法中規定剩餘公司債或特別股之交付方式及時點。
以往附認股權公司債可用公司債加上附認股權證來轉換普通股,或是附認股權證加上現金來轉換成普通股。若是投資人以附認股權證加上現金轉換成該公司的普通股,所留下的公司債就稱「剩餘公司債」,依規定不得轉讓也不得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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