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到美國四月底公告「特別301」貿易制裁名單的壓力,行政院院會今日(25)通過「光碟管理條例草案」,規定事業從事光碟製造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未經許可而製造者可處1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金;而事業所生產的光碟及製造機具均需受到主管機關管理,連機具搬遷都要在15日內備查,否則受罰,這種將製造機具當成「犯罪工具」管理的規定,業者形容宛如光碟產業的「槍砲彈械管制條例」。受美國壓力加速立法

日前台美智慧財產權諮商,美方代表特別要求台灣必須提出有效方法,遏止仿冒光碟流通,並以此作為是否將台灣列入貿易制裁名單的重要指標,而在距離美國公告「特別301」貿易制裁名單剩不到六天的時間裡,尚需送立法院完成法定程序,因此行政院在今日加速通過「光碟管理條例草案」,為符合美國的要求,草案在管理的範圍及處罰的刑度上,都相當嚴格。一般個人用燒錄器未在規範之列

根據該草案第二條第六項的定義,受管制的光碟製造機具並不包括一般個人使用的燒錄器,僅針對可用來大量生產的光碟射出成型機、模組、製造母版的刻板機,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的機具,智慧財產局官員表示,由於一般人使用的燒錄器不容易進行數量管制,且管理成本過大,未來應不可能列入規範。預錄式光碟受到嚴格管制

依草案規定,事業製造預錄式光碟除須向工業局申請許可外,並且應向工業局申請核發光碟來源識別碼,才能從事製造,且每片光碟均應壓印來源識別碼,以利查核光碟製造來源;而製造非預錄式光碟(即空白光碟片)則只需取得製造許可文件即可。

由於預錄式光碟可能含有版權內容,因此特別規定處罰條款,根據草案第十八條,製造預錄式光碟未申請或壓印來源識別碼,或交由他人使用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150萬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並且一經查獲,專供製造前項光碟的製造機具及光碟之製造機具及光碟成品、半成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予以沒收。連資料也要管制三年

而被廠商形容為「犯罪工具」的製造機具,依草案規定,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輸出或輸入,並且若有出賣、出借、出租、出質、報廢、遷移、移轉等情況時,機具所有權人應在15日內,將相關變更事項詳細登錄清楚,報請工業局申請備查;違反此項規定者,處新台幣150萬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除了針對製造機具、光碟產品本身加以管制外,從事光碟製造的業者,連同客戶訂單、權利人授權證明文件、機具購入證明、原料與所製造的光碟內容及樣品等資料,必須保存至少三年,違反規定者,同樣以連續罰處以30萬以上150萬以下罰鍰。

此外,草案中也明定,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進入光碟、母版製造場所及其他有關處所,查核有無違法情事,若有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者,將處以150萬到300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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