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在2000年9月25日頒行了《電信條例》,做為經營電信業務的具體規範;這是中國第一部有關電信業的綜合性行政法規。這套條例,是中國近兩三年來對電信行業進行「政企分開」、「郵電分營」、「電信重組」等改革行動的具體規範,以求破除壟斷,引入競爭;並將基礎電信、增值電信、信息電信三大範圍兼容並包於條例之中。
中國國務院信息產業部政策法規司司長劉彩表示,對於如何進入電信經營領域,《電信條例》確立了經營許可、互聯互通、資源有償使用等八大制度,為經營者及消費者確立了法律規矩,構成現階段中國電信行業監管的主要內容和基本依據;而《電信條例》的主要原則,則在於保護競爭、防止壟斷、推動技術進步。《電信條例》定義電信行業範圍,確立經營許可制等八大制度
《電信條例》洋洋灑灑、鉅細靡遺,全部共計七章、81條,七章分別是總則、電信市場、電信服務、電信建設、電信安全、罰則,及附則。
劉彩指出,《電信條例》確立了八大制度。首先是「電信業務採經營許可制度」,經營電信業務必須取得取得國務院信息產業部主管部門或是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統稱「電信監管機構」)頒發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電信業務分為「基礎電信業務」及「增值電信業務」,基礎電信業務指的是提供公共網路基礎設施、公共數據傳送和基本語音通信服務;增值電信業務,是指利用公共網路基礎設施提供的電信與信息服務。
根據本條例所附的「電信業務分類目錄」,基礎電信業務包括固定網路國內長途及本地電話業務;移動網路電話和數據業務;衛星通信及衛星移動通信業務;互聯網及其他公共數據傳送業務;頻寬、波長、光纖、光纜、管道及其他網路元素的出租及出售業務;網路承載、接入及網路外包等業務;國際通信基礎設施及國際通信業務;無線傳呼業務;轉售的基礎電信業務等九大類。
而增值電信業務則包括電子郵件;語音信箱;線上信息庫儲存和檢索;電子數據交換;線上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增值傳真;互聯網撥接服務;互聯網信息服務;視訊電話會議服務等九大類。
在條例第二章「電信市場」第一節「電信業務許可」中,對於各項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條件、程序和受理機關均有明定。基礎電信業務需由信息產業部主管部門審查及批准,增值電信業務如跨月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也是由信息產業部管理,但如未跨區,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電信監管機構管理。防止壟斷、公平競爭為主要精神
第二大制度,則是「網間互聯調解制度」,這是專為解決線路及頻寬壟斷的不公平競爭問題而設計出來的,規定佔有市場主導地位的經營者不得拒絕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和專用網營運單位提出的互聯互通要求,也明確規定了行政機關對網間互聯糾紛進行行政協調與裁定的職責、要求及程序。
如果兩家經營者間有協調不成的情況,協調機關可逕行提出協調方案,強制實現互聯互通。至於網間互聯的費用結算與分攤,也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不得在規定標準之外另收費用。
國家介入電信資費管理及電信資源分配
另外,「電信資費管理制度」「電信資源有償使用制度」,也反應在《電信條例》第二章第三節「電信資費」、第四節「電信資源」中。
條例中規定電信資費實行以成本為基礎的定價原則,有「市場調節價」(企業定價)、「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三種定價方式。基礎電信業務資費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或者市場調節價;增值電信業務資費則實行市場調節價或者政府指導價。
原則上,市場競爭充分的電信業務,其資費可逐步實行市場調節價,也就是由經營業者依市場機能自行定價;對具有自然壟斷趨勢的電信業務,實施政府定價;其餘電信業務,則實施政府指導價。至於政府如何制定資費標準?則是採取聽證會的形式,聽取電信業務經營者、電信用戶及其他有關方面的意見。
對於電信資源,條例中明定由國家統一規劃、集中管理、合理分配,實施有償使用制度。電信資源是指無線電頻率、衛星軌道位置、電信網碼號等用於實現電信功能、且數量有限的資源;佔有及使用此等資源的業者,應當繳納電信資源費。
分配電信資源,可以採取指配的方式,也可以採取拍賣的方式;對於稀有的電信資源,將逐步採取拍賣的方式實施。電信資源的收費辦法則由信息產業部與國務院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後公告施行。
相關新聞:中國大陸的網路及電信相關法令(四):網站名稱註冊管理暫行辦法及施行細則
中國大陸的網路及電信相關法令(三):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
中國大陸的網路及電信相關法令(二):互聯網站從事登載新聞業務管理暫行規定
中國大陸的網路及電信相關法令(一):中國頒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嚴控ICP網際網路內容產業
熱門新聞
2026-01-12
2026-01-12
2026-01-12
2026-01-12
2026-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