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PTT BBS站Java版,近來出現了一個看似基礎的〈private繼承問題〉主題文章,引發了爭論,問題一開始是Java類別的private成員是否會被繼承,有人從原始碼實作觀點來看,認為是有繼承,而有人引用了官方文件,認為有岐義,就該以官方定義為主,有人則覺得只是文字遊戲,也有人站在中間,認為兩個說法都沒有錯,只是雙方對繼承的定義不同而已。當有如此多觀點出現時,就不再只是對與錯、是或不是的結果。

private成員會被繼承嗎?

在Java如果類別中的成員被宣告為private,那就無法在類別之外被存取,子類別亦然,然而爭議點在於,子類別會繼承private成員嗎?若根據Java語言規格書(Java Language Specification, JLS)中的〈8.2. Class Members〉內容,被宣告為private的類別成員不會被繼承,只有被宣告為public、protected的成員才會被繼承。從可見度(Visibility)來看,子類別確實也只能看到父類別的public、protected成員,對於試圖存取父類別的private成員,編譯器也會產生private成員無法存取的錯誤。

從設計的角度來看,如果拿到一個類別,在沒有原始碼,不會得知該類別有哪些private成員的情況下,繼承該類別之後,也只能看到public、protected成員,其他的原始碼對子類別來說,都是黑箱,看不到、摸不著,而且就設計上來說,也不該去探知黑箱裡的東西,就算該類別設計了個可見的getA方法,也不該假設該類別有個對應的private值域(Filed)a,也許getA裡頭是取得了private的b,或者是算出了其他的值,而就子類別來說,只能知道它繼承了那些可見的行為,因此,從這個角度來看,private成員是沒被繼承的。

然而,如果有兩個類別擁有一些相同的程式碼定義,從消除程式碼重複的觀點來看,可以將重複的程式碼定義提取(Pull up)至一個父類別,原本的兩個類別則繼承父類別中相同的原始碼實作,這可以提高程式碼的可維護性,如果修改了父類別的定義,像是某個內部使用的private方法演算,那子類別也自動繼承了那些修改後的原始碼實作。不少書籍或文件,都會從這個角度來解釋繼承的優點或運用場合。

只是,如此就在對繼承的解釋上,產生了矛盾。JLS明確地說了,private成員不會被繼承,可是,實際上從原始碼實作角度來看,private是被繼承的,而現在是在討論Java,JLS是用來規範Java,為了避免岐義,或許該直接採用JLS的說詞。只不過,當你試圖於子類別存取private成員時,編譯器xxx has private access之類的訊息卻透露出,其實private成員相關原始碼是被繼承的,只是若在子類別存取它,編譯器會拋出編譯錯誤罷了,那麼是編譯器與JLS不一致嗎?

調查繼承的多種定義

詳細看過繼承論戰中每個人的觀點之後,加上自己本身對繼承的認知,腦中想起了過去Java有個熱門的論戰議題:Java中到底是call by value,還是call by reference?現在應該不會有人再為這個議題吵架,因為大家多半已知道,這是reference一詞在不同的語言中有不同的意義,只是剛好都稱為reference而已。

以前我也看過太多種對多型的解釋,決定對多型做個徹底的調查,才發現多型有著多個不同類型,因而有了先前〈多型的本質〉系列三篇專欄,實際上,那也只是談到了多型類型中較常見的三種而已。那麼,會不會其實繼承也有不同的類型呢?

後來,在調查繼承的過程中,我發現確實如此。在蔡學鏞的〈思考物件導向(2)繼承與其階段性任務〉直接寫到:「繼承的目的,是要達到「程式碼再用」(Code Reuse)或「介面再用」。

一開始我對繼承的想法,其實比較偏後者,也就是在設計上,若他人撰寫的類別中宣告了private成員,表示他不想讓我看到,實際上我不應該關,也不用關心是否有private成員被繼承,我只要關心可見的行為或成員上,是否被繼承就可以了。

尋找更多資料加強我既有的想法,當然是可以的,然而,我試著從程式碼再用的方向來進行調查繼承,後來,看到維基百科上Inheritance條目寫到,在物件導向中,繼承是物件或類別基於其他物件或類別,使用了(從類別繼承而來的)相同實作,或在保有相同行為下作了特定實作,這是一種程式碼重用機制。

進一步地,維基上談到繼承不應當與次型態(Subtyping)混淆,繼承是重用實作,而次型態是可代換(Substitutability)觀念,也就是若S是T的次型態,S型態實例可當作T型態來使用。有的語言實現中,繼承的關係與次型態關係是一致的,有的語言中則不然,為了區別,次型態被視作一種介面繼承(interface inheritance),而程式碼重用的繼承被視為一種實作繼承(implementation inheritance)。

思考JLS的繼承定義

調查結果顯示,繼承確實存在不同類型,而且不同語言實現繼承的方式也有差異。

例如,有些語言具有繼承機制,但不具有Java中private關鍵字限制存取權限的概念,私有成員在某些語言中,只是使用命名慣例來約束;另一方面,從重用的程式碼角度來看,private也是程式碼的一部份,應該有繼承,然而從可見的外觀來看,private不屬於公開協定的一部份,不會被繼承,既然現在是在討論Java,那用JLS的定義為主就好了,這樣對private是否有繼承,才不會有岐義,對嗎?

如果只追求一種標準答案,是可以這麼做沒錯,不過,既然繼承至今其實有不同類型,何不思考一下,JLS定義的繼承,到底是哪種類型的繼承?

Java是屬於繼承關係與次型態關係一致的語言,因而使用關鍵字extends父類別之後,就同時有了實作繼承與介面繼承,然而,以JLS著重在public、protected成員才會被繼承的觀點來看,它講的應該是「介面繼承」,著重在可見的協定,也就是只有在看得見成員的情況下,才被視為繼承下來的成員,從這個角度來看,JLS定義private不屬於被繼承的(協定)想法,就可以理解。

實際上,stackoverflow論壇上為了private成員是否有繼承,也吵好幾輪了,在〈Does subclasses inherit private fields?〉選出的答案中,有個有趣的說詞,試圖幫JLS解釋:子類別的物件(OBJECTS)是包括父類別的private值域,(然而)子類別本身並不懂(has NO NOTION of)父類別的private值域。換言之,子類別看不到的協定,不視為繼承。

換位思考、更多角度

「在Java中,private成員是否會被繼承?」並不是一個好題目,畢竟目前來說,繼承本來就有不同的類型,在還沒有搬出JLS的定義之前,每個人會從各自的經驗、角度、運用方式,來討論他們心中認定的繼承是什麼形式。

實際上,如果從不同語言的角度來看繼承,形式或概念上還會有更多的差異,在試圖讓對方信服那是或不是繼承之時,也可以試著聽懂對方在講的是哪種繼承。

有時甚至可以換位思考,假設自己是持相反意見的對方,從另一種角度為他們找更多資料佐證所提出的說詞,反而能看到更多有趣的東西,如此做之後,與一直從自己已知的角度來釐清爭議相比,更能得到不一樣的想法。

如果今天是面試或考試,只能有唯一的標準答案,那只好以JLS為主,不過,若不是為了考試,在爭議中能逐步理解自己與對方想的各是什麼,那才能得到特定技術或語言定義之外更多的觀念與想法,也才不會在討論不歡而散、毫無交集之後,覺得徒然浪費了時間。

專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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