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是否有必要設立CIO(資訊長)職位?是一個爭論已久的問題。

有一方主張這只是職稱上的問題而已,真正的關鍵在於資訊部門主管的能力夠不夠強。設不設立CIO並不是重點,因為CIO只不過是一個好聽一點的職稱罷了;也有人主張,只要總經理夠重視IT,讓資訊部門主管能夠直接回報總經理,那就不見得非要設立CIO不可。畢竟臺灣企業的組織結構不同於歐美國家,只要總經理信任資訊部門主管的能力,尊重資訊部門主管的專業,就算職級只是處長、協理,資訊部門還不是照樣能夠發揮該有的功能,君不見臺灣諸多大企業的資訊主管都是處長、協理的職級。

另一方的論點則是主張,這不只是職稱的問題罷了,而是關乎資訊部門主管的策略高度。資訊部門主管職位是CIO或協理的差別,就像是「做對的事情(Do Right Thing)」與「把事情做對(Do Thing Right)」的差異一樣。如果資訊部門要發揮企業火車頭的功用,那麼資訊部門主管的策略高度差異,就如同是「只顧到要準時到達」與「決定要開往哪個方向」的差別。

其實,這個問題之所以爭論不休,當然是因為不同立場的論點都有些道理。尤其是,當爭論的雙方要求提出佐證時,又常常因為缺乏足以佐證的數據,而使得討論最終不了了之。

所幸,在今年iThome CIO大調查中,有5百多位資訊部門最高主管參與調查,讓我們為這個問題找到了一些解答。如上圖所示,分析資訊部門主管的工作內容之後,我們發現,CIO等級的資訊部門主管(含副總以上),更傾向將商業策略相關的工作視為份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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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有這個成果,我們要特別感謝參與調查的5百多位資訊主管(其中有一半是臺灣前2000大企業),以及在過程中提供建議的學者專家,讓我們能為資訊主管的價值找到最重要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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