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萬元以下可接受網路開戶

台灣證券交易所與櫃檯買賣中心增修部分證券電子式交易規定事項,未來每日買賣最高額度在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的客戶,且未開立信用交易帳戶者,證券商可接受客戶經由網際網路、書信或其他方式申請開戶,不過仍須在開戶契約上簽章,並經證券經紀商確認,其契約內容才開始生效。

此外,此次亦增列有關證券買賣及電腦檔案的委託紀錄,證券商應至少保存五年以上。而除了電子文件之傳輸應使用認證機制此項外,因配合台灣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實施日期,延至九十年二月十一日起開始實施外,餘者自即日起實施。
增加紀錄IP位址、來電號碼及數位簽章

櫃買中心表示,此次修改部分,主要包含證券商接受電子式交易型態(含網路、語音)的委託紀錄內容:增加委託人的IP位址(網際網路)、來電號碼及數位簽章等項目。

櫃買中心指出,此次亦規定證券商若接受投資人透過網際網路的委託及回報等電子文件傳輸,證券商應採用認證機制,並明列券商違反該項規定的處分方式。而透過電子式交易型態的委託者,應約定該委託的有效日期,而且網際網路的委託投資人,應於輸入畫面顯示前述日期。

櫃買中心表示,未來證券商在其網站上推介有價證券(含提供研究報告等)時,應依相關規定辦理;並規定證券商對於業務人員使用電子媒體進行與營業相關的行為,並應負監督管理之責。

櫃買中心強調,此次的修訂,主要是針對網路交易加以著墨,希望透過適當的管理,加以規範網路下單交易部分。除了網路交易之外,有關電腦系統出現當機事件等不可抗力的責任歸屬,亦增訂相關文字以明確其責任歸屬。

熱門新聞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