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已公開發行者2000年底先行實施

財政部宣布,自2001年起,股票已公開發行的金融機構,必須於自家網站上按季揭露重要財務資訊。揭露的訊息包含:逾放比、逾放款、利害關係人授信比率與餘額、遭金檢單位糾正等訊息,將有助於外界審視金融機構的營運績效。

金融局副局長曾國烈表示,由於部份金融機構逾放比率逐年攀高,各界對於金融機構的資產品質十分關切,日後將可透過網站部分,令相關金融機構公開揭露有關財務資訊,金融機構必須依規定公告逾放比率、逾放款、催收款及提列呆帳準備,讓外界充分了解資產品質。

曾國烈指出,該措施是以2000年12月31日為實施基準日。亦即各金融機構在年底編列的89年度年報,必須在2001年4月底前於網路上公開揭露,而之後每季定期更新的資訊、季報等,一同比照辦理。若金融機構未遵照辦理,將以證交法相關規定處分。

曾國烈表示,根據證交法第36條規定,證券發行人必須定期揭露重要業務資訊,因此將要求股票公開發行的金融機構,包括本國銀行、信託投資公司及票券公司,必須將重要財務資訊辦理公告及申報,並在各金融機構網站自行揭露。增加公告授信風險集中說明

至於部分金融機構引人詬病的利害關係人超額授信問題,財政部也要求金融機構針對授信風險集中情形加以說明並一併公佈之。此公佈部份包括對於利害關係人授信金額、授信比率,以及金融機構承作股票質押比率等,讓各界了解金融機構對利害關係人授信是否偏高及經營風險是否過於集中。

曾國烈表示,若最近一年金融機構負責人或職員有違反法令遭起訴者,或金融機構違反銀行法遭罰鍰者,或有缺失遭財政部糾正,或有人員舞弊造成公司重大損失,金融機構也必須在網站上一併揭露,以瞭解該金融機構的營業缺失。

財政部要求各金融機構公布的重要財務及業務資訊,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資本適足性(包括自有資本比率及負債占淨值比率)、資產品質、各項管理資訊、轉投資事業、獲利能力及流動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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