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ne-Click shopping」B2C電子商務技術紅極一時

網路書店Amazon.com(nasdaq:AMZN)去年以「One-Click shopping」這個B2C電子商務技術的專利擁有權,一耙子把它的大對手Barnesandnoble.com(nasdaq:BNBN)告上了侵犯專利這個罪名。這件案子雖然還在訴訟程序中,不過Barnesandnoble.com已然於1999年12月遭美國法庭諭令,暫時不准再使用「One-Click shopping」
技術。

不過風水輪流轉,Amazon.com如今似乎就遇上了以其人之道還制其身的對手。原來,專門開發互動式電視(iTV,interactive TV)所使用的機上盒(set-top boxes)內部應用軟體及基礎架構的OpenTV(nasdaq:OPTV)公司,九月底跳出來主張他們早在1994年就開發出one-click shopping的技術,並於1998年就已取得該技術的專利;而Amazon.com所稱他們擁有的同一種技術,是在1999年9月才獲得專利的。OpenTV:比Amazon早一年就申請到該項專利

OpenTV在四個月前延攬到一位專利權專家Craig Opperman,擔任他們的「CIPO」─「智慧財產權執行長」。這位專家甫上任便積極清查該公司所擁有的智財權,結果發現了OpenTV在1998年所獲的專利權,雖然當時主要是為了互動電視市場中的線上購物行為而申請,但其範圍是可以擴充解釋到涵蓋「任何電子商務行為」。

Opperman表示,「我們的One-Click shopping專利權,在任何主從架構的環境之下都應該成立;只要是涉及互動式的訊號傳遞,都是我們的專利所包括的範圍」。

因此,Opperman及OpenTV公司於九月底向美國專利及商標局申請「擴展」(broaden)他們的One-Click shopping專利的應用範圍,使之除了在互動式電視的領域以外,在一般的網際網路購物行為之中,也能夠適用。

所謂的「One-Click shopping」,指的是客戶只要曾經在某網站、或電視購物商場,輸入過自己的個人資料(如地址及信用卡號),那麼他再次到該網站或電視購物商場購物時,不必再次輸入這些資料,而只須「One-Click」就可輕鬆完成購物。

應用在互動式電視上,觀眾將可在看到一段精彩的MTV時,馬上透過互動介面,下單買這支MTV的錄影帶或VCD。應用在Amazon或Barnesandnoble這樣的網路書店,客戶則可以看到心動的書評時,馬上線上下單把這本書買回來;兩種情形下,都不必再次輸入自己的個人資料。「做生意的方法」真的可以申請專利?學者不以為然

假設最後OpenTV勝出,被判是「One-Click shopping」專利權的真正擁有權人,那麼到時候把Barnesandnoble整的苦哈哈的Amazon自己,也將遭到Barnesandnoble的相同命運,不是要為侵害他人專利付上賠償金、就是被禁止使用這項技術。

不過專利賠償是不能追溯既往的,而法院的裁定最少也要等個一年半載才會有結果;所以,就算OpenTV打贏了專利權認定的官司,Amazon.com這一年半載裏,還是可以放心「壟斷」One-Click shopping這個其實在網路購物上應用十分普遍的「專利」。

對於電子商務公司喜歡以申請並主張專利權的方式,來打擊對手、壟斷「某種做生意的方法」(particular means of doing business),法律學者是相當不以為然的。哈佛法學院「網際網路與社會」研究中心的主任Jonathan Zittrain就說,在網際網路出現以前,差不多是沒有人會把「做生意的方法」拿來申請專利;但是之後
卻有Priceline.com(nasdaq:PCLN)、Pitney Bowes(nyse:PBI)、Amazon.com等等公司,喜歡玩這一套。

Zittrain認為「生意方法」專利權申請與核發根本就是亂搞。他認為假以時日,立法機關將會立法禁止任何人再為特定「生意方法」申請專利。

不過,在那天來臨以前,搶食市場大餅的電子商務公司才不會在乎自己是不是亂搞,只要能賺到錢就好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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