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一群Gmail及非Gmail用戶對Google提出集體訴訟,認為Gmail違反美國監聽法與隱私法令,而Google則引用其他的判例指出,自願把資訊交給第三方的使用者不應期待隱私。
此一訴訟攸關Google根據使用者的郵件內容於Gmail中提供目標式廣告,因此惹來了Gmail及非Gmail用戶的不滿,這些電子郵件使用者認為,Google不應掃描或監控他們所寄出或收到的信件。
Google本周提出請求,希望法院撤消此一集體訴訟。Google於文件中說明,當寄件人把郵件寄給公司同事,若開信的是同事的助理,應該沒有什麼好令人驚訝的,因此,對Web Mail用戶而言,由收件人的電子通訊服務供應商來處理通訊過程應該也很合理。
Google還援引美國最高法院在1979年對Smith v. Maryland一案的判決,指出如果有人自願把資訊交給第三方,那麼他就不應該對該資訊的隱私有法律上的期待。
Smith v. Maryland案是有關一家電話公司在執法機關的要求下安裝了記錄裝置,以記錄自原告家中所撥出的電話,包含電話號碼及通話時間等,後來最高法院認為安裝或使用記錄裝置並未違反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該修正案保障了避免被政府行動入侵的個人隱私。當時的法官認為,電話用戶知道要撥打電話一定要把號碼提供給電話公司,而電話公司很容易就可進行記錄,也會因各種目的進行記錄。
美國消費者保護組織Consumer Watchdog隱私專案總監John Simpson則說,Google終於承認該公司並不尊重隱私,所以在乎電子郵件隱私的人們不要再使用Gmail。
Simpson認為,Google使用了錯誤的比喻,寄送電子郵件就像把信交給郵局一樣,人們會期待郵局根據信封上的地址把信送達,但不會希望郵差開信閱讀,使用Gmail也是同樣的道理。(編譯/陳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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