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觀光先列入討論

配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實施,交通部日前召開跨部會協商會議,會中就交通事業中,符合重大效益、風險性高、亟須扶植及具有新興重要策略性等適用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事業規定者進行討論,待最後決議後,再呈報行政院經建會確認,經公告後施行,此次會議先討論電信、觀光產業二項。經公告為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者,可享相關租稅減免優惠。

交通部原先計劃納入的交通相關產業,包括:綜合網路業務、行動電話業務、衛星行動通信業務及衛星固定通信業務、1900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觀光旅遊、遊樂及旅館業、軌道車輛業、大眾捷運業、商港區內各項設施的擴充及興建,以及船舶運送業等。

據交通部表示,因為考量電信產業如固網、第三代行動通信(3G)、低功率行動電話等,因為當前全球快速發展中的新興產業;大眾捷運、軌道車輛、船舶運送或商港內興建設施等重要公共建設產業,則應由政府加以大力推動以帶動整體產業發展;至於觀光旅遊相關產業,因為可賺取外匯亦應該加以輔導。

上述等事業若確定可列入新興重要產業認定範圍內,將享有相關的投資抵減租稅優惠,對於上述產業業者,不僅可刺激其投資意願,對於其營運獲利也有正面的利多激勵,亦對台灣整體交通相關建設影響極大。

由於會議中針對電信產業是否列入,各方意見相左討論激烈,交通部決定交由電信總局進行通盤性考量後,補充相關扶植理由後,下次開會再議。至於觀光產業部分,則由觀光局歸納整理促產條例與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中未獎勵項目,再專案討論定案。
贊成:投資金額高、風險大應予獎勵

針對固網、第三代行動通信(3G)、低功率行動電話等電信產業是否列入新興重要產業,持贊成意見者以為,考量通訊產業為目前全球發展最為迅速的產業,近年來成長迅速,為鞏固競爭力,應該以政策加以扶植。

而且,由於整體固網架設耗費鉅時,所需資金相當龐大,而且開始營運後整體回收時間相對拉長;而衛星行動通信及固定通信業務、1,900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至今年底才開始服務,市場動向不確定,因攸關整體電信發展,故應由政府加以扶持,增加業者投資意願。

而備受注目的第三代通訊電話(3G)部分,由於目前技術發展以及未來市場接受度仍有待評估,相對投資風險亦高,而為確保國家競爭力,亦應給予相關租稅減免優惠,以利業者進軍國際市場。反對:獲利佳、技術成熟,不須政府扶植

至於經建會及部分學者專家對於以上表示反對意見,認為電信業已屬特許行業,相關通訊技術已臻成熟,且第二代行動電話獲利良好,電信業者不應再享租稅減免優惠。

持反對立場者表示,綜合網路業務、行動電話業務、衛星行動通信業務、衛星固定通信業務、1,900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等以上四項電信事業皆屬特許行業,於開放執照申請時已為多方爭取,顯示前景可期。

以第二代行動電話執照為例,由業者的業績報表顯示,不僅投資回收迅速,獲利亦相當驚人,因此不應再給租稅減免;而固網技術與服務已相當成熟、普遍,亦不須政府加以扶植。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定義

交通部表示,此次列入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的交通事業虛符合以下定義方加以討論。所謂新興是指台灣未提供且兩年內可能投資提供的服務產品、台灣有提供但未來市場潛力大者、具突破性技術而可加速產業升級的服務產品或是其他競爭國家已納入租稅獎勵者等。

「重要」則為:可提高交通運輸服務的安全性,但不易達到經濟規模者;可提高交通運輸服務的營運績效及服務品質,但不易達到經濟規模者;以及產業關聯性大且可促進都市社會經濟的發展等。

「策略性」則考量有助於達成發展大眾運輸的目標、可降低環境污染,以及其他國家已納入租稅獎勵的服務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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