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隨著臉部辨識技術應用的逐漸普及,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FTC)周一(10/22)發布一份關於臉部辨識技術使用準則的工作人員報告,希望企業在使用相關技術開發創新的產品與服務的同時,也要兼顧消費者隱私的保護。
臉部辨識(Facial recognition)技術的使用層面已經相當的廣泛,從網路上的社交網站、行動應用,到電子簽章。FTC表示,它還有很多潛在的應用,例如可以鑑別出一個人的年齡範圍和性別然後提供目標式廣告,判斷遊戲機使用者或影片觀看者的情緒,配對或鑑別匿名使用者的身份。
但臉部辨識也產生很多隱私的疑慮。最有名的如社交網站Facebook相簿自動標籤功能,甚至Facebook在歐洲因為隱私議題而關閉了臉部辨識的相關功能。此外,它也可能讓人在公開場合曝露身份。
該份報告建議只是提供企業一個最佳做法的參考,並不是一個法律規範。FTC表示,這份報告的目的並不是要做為一個執法行動的範本,也不是FTC現行的法律規範。但如果公司企業在設計應用與服務時考慮到相關的隱私問題,以及在早期階段就採用透明化的做法,將有助於該產業的發展,在提供創新技術的同時也能兼顧對隱私權的尊重。
FTC建議企業,在設計服務時就要把消費者隱私問題放在心上,其次則是要為搜集的資訊開發適合的安全保護措施,最後則是在開發相關服務時必需考慮到資訊的機密問題,例如,在有兒童聚集的場所裡就不宜使用具有臉部辨識的數位簽章系統。工作人員報告還建議,蒐集生物特徵資料的過程當中要讓消費者知道臉部辨識技術的使用,並讓他們能夠選擇是否接受相關資訊的搜集。
而對於社交網站如何使用臉部辨識技術,FTC則建議,應當明白提醒使用者,讓他們了解相關功能如何運作,搜集那些資料,以及如何使用相關資料。同時要讓使用者很容易選澤自己的生物特徵資料不被收集,以及關閉相關功能,甚至將自己的照片永久刪除。
FTC最後則列舉兩種一定要事先得到消費者同意的場合,首先是,若是要把收集到的生物特徵資料使用於別的用途,一定要經過消費者同意。其次是絕對不可以利用臉部辨識技術鑑別出暱名的消費者身份,除非事先取得同意。(編譯/郭和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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