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各部會協調結果指定NCC為Google中央事業主管機關,未來也負責處理Google Map洩露隱私權相關爭議,但NCC認為不適合,將回覆行政院重新協調。
針對Google Map街景服務揭露個人隱私權,引發負責Google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明疑慮,行政院在政務委員羅瑩雪招開專案會議協調,依負責修訂個資法、施行細則的法務部建議,10月行文請求NCC擔任Google主管機關,並提供個資法適用範圍及指定適用日期。
今天(11/30)NCC委員會對該案作出決議,NCC副主委兼發言人陳正倉表示,雖然行政院協調會議結果,認為NCC適合擔任Google中央主管機關,但NCC主要管理業務在通訊、監理,Google並非NCC特許下經營,委員會認為不適合擔任其主管機關,未來將向行政院回覆。
Google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所以引發爭議,在於法務部完成新版個資法修訂,去年立法院完成三讀通過,法務部日前又完成個資法施行細則,未來處理隱私權爭議依個資法需確立非公務機關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而Google Map街景服務隱私權引發外界對其主管機關權責疑義,因此行政院希望協調各部會結果,採法務部建議請NCC擔任Google主管機關,並提出個資法適用範圍及指定適用日期。
非公務機關主管機關認定的原則有三項,一是依其營業行為保有較多個資者,以該行為主管機關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二是營業行為涉及多個機關權限時,以監理密度、法定職務關係較高者為中央主管機關,第三項則以特許經營其業務的特許單位為中央主管機關。
對此,NCC對於不適任Google中央主管機關說明,Google經營業務包括地圖、搜尋、電子郵件等等,同時涉及多個事業主管機關,如經濟部工業局、內政部、金融局等等,不能一概所有業務都交由一個單位主管。雖然Google引進8部電信器材係由NCC負責審核通過,但其業務並非NCC熟悉的通訊監理,其次NCC雖然也管理網路事業,但主要為傳播內容管理,處理網路內容分級爭議。
NCC未來將把不適任理由回覆行政院,因此Google主管機關管理仍懸而未決,若再次發生隱私爭議問題,仍缺乏主管機關處理。
儘管Google對於隱私權小心翼翼,例如Google Map街景服務對可辨視的人臉、車牌模糊化處理,並提供使用者舉報機制,但還是發生過許多隱私權爭議事件,較常見的例如沒有模糊化的車牌、人臉,或是意外照到路邊小便的民眾,甚至花蓮裸女事件等等。消基會就曾批評Google Map街景服務雖然方便,但許多未處理的車牌、人臉,仍可能揭露他人的隱私,而去年Google街景車未經同意,沿街拍攝的同時蒐集他人WiFi資料更引起許多國家對Google侵犯隱私權的疑慮。在國內新版個資法擴大個資定義,所有可供辨識個人喜好、性向、財產者納入個資法規範範圍,儘快確立網路服務事業主管機關,有助於日後處理、解決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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