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今年3月向加州法院控告Amazon新設立的Appstore for Android侵犯了蘋果的商標權,不過,Amazon本周回應指出,App Store應為通用辭彙,因此不需要取得蘋果的授權或核准便能使用。
Amazon在遞交給法院的文件中表示,蘋果在2008年發表了App Store,允許用戶從iPhone等裝置上瀏覽與下載應用程式,2010年的10月,蘋果執行長Steve Jobs也曾將蘋果的App Store稱為全球最容易使用且最大的「app store」,代表蘋果自己也將app store作為通用辭彙在使用。
甚至Amazon還引用牛津英文字典中對app與store的解釋,該字典直接將app定義為application,而store則是公開銷售各種產品的零售商店。因此,app store就如同蘋果及Amazon所經營的應用程式商店。
蘋果早在2008年就申請App Store為該公司所有的商標名稱,說明該商標適用於電腦軟體下載、電子資料傳輸,以及電腦軟體的維護與更新等,目前美國專利暨商標局(USPTO)仍在審理該商標。
另一方面,微軟也曾在今年1月向USPTO提出簡易判決請求,反對蘋果將App Store申請成為該公司的商標,微軟所持理由與Amazon一樣,都認為app store是瀏覽及銷售應用程式的通用辭彙。(編譯/陳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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