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真的因為郵件炸彈造成重大損失,受害人可以直接向檢查官按鈴申告、或向法院提出告訴,法院有義務進行調查。
曾經收到過電子郵件炸彈的人,對於這樣的行為一定深惡痛絕,問題是,有什麼法律可以制裁這種寄炸彈的人嗎?經過多方探詢發現,新近修正通過的刑法352條可能就是寄送郵件炸彈者的剋星。
刑法352條條文如下:「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干擾他人電磁紀錄之處理,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號之後是這次修定後新增的部份,主要是為了防範電腦病毒才修正的。
所謂電子郵件炸彈,是指故意向某人的電子郵件信箱寄發大量信件,意圖使他的信箱容量過大,因而造成信件無法讀取。
郵件炸彈雖然不是電腦病毒,卻多少也是利用複製的技術,並且也佔據記憶體和網路頻寬,干擾電腦的正常運作功能;而這些就是當初修改此法時的著眼點,因為「干擾了他人電磁紀錄的處理」。因此不是沒有可能被衍生解釋而適用於刑法352條的。
資策會科技法律中心專案經理洪麗玲就說,目前雖然沒有根據這個條文而成立的案件,但是就其內容看來,它的確是很適合用來處理電子郵件炸彈的情況。
例如,如果沒有即時發現,馬上請ISP攔截,當信箱被灌爆以後,在ISP處理和補救的過程中,多半你所有還在信箱中的其他的信件也將隨之消失。所以你的文書資料(電磁紀錄視同一般文書)遭到了破壞;並且可能因而錯失訂單等生意往來的信件而造成損失。
此外,在收到炸彈的時候,你的電腦系統也大受干擾,效率降低;你還必須耗費時間精神把自己硬碟中已收到的那些信給殺掉。因此除了遭到損壞外,你的「電磁紀錄之處理」,也就電腦系統的運作,的確是受到了干擾。
不過究竟刑法352條能否適用於郵件炸彈事件,還是要看經手案件的檢查官與法官如何認定。
如果真的因為郵件炸彈造成重大損失,受害人可以直接向檢查官按鈴申告、或向法院提出告訴,法院有義務進行調查。但因為藉由電腦網路犯罪的案件,最困難的部份就是搜證;屆時能不能真正追出犯罪的人,可以說是執法者在電腦與網路技術上的大考驗。
台大法律系副教授李茂生則說,這條條文後半截的「病毒條款」,主要是為了對付駭客以電腦病毒入侵大型系統如國防或金融系統,導至嚴重的破壞與損失;因此才會以較重的刑罰規範之。他個人並不認為這條條文適合用來將郵件炸彈發送者繩之以法,因為似乎並不是這麼嚴重的罪行。
李茂生認為被郵件炸彈炸到的人,以民事控告、要求損害賠償較為適合,但先決條件是必須確定寄信人是誰,並且需要提出損害證明。但是在ISP業者多半不肯透露客戶資料,頂多是把曾大量發送郵件者的帳號暫時取消的情況下,一般民眾哪會有技術追查得到寄信的人?因此李茂生說,要避免被炸而遭至損害,還是自己多加防範,比如用點防堵軟體、或ISP勤於檢查mailserver有否異狀,還來得實際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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