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63條,線上交易雙方如果是用e-mail來互相溝通購買意思的話,因為e-mail是電子資料形式,沒法拿出來當呈堂證物,但法律上是許可將其列印出來當成證據的,只要能夠證明列印內容是與原件相符,法律就接受它作為證據。

在網路上購物是許多人都有的經驗,不過上網購物的人其實多少都是抱著「各憑誠信,受騙我自認倒霉」的敢死衝鋒隊精神。到底在線上購物,萬一遇到騙子郎中,消費者是不是只有摸摸鼻子自認倒霉?消基會所接到的網路購物申訴案件,迄今仍然很少;也就是說,消保法用來處理網路上交易糾紛的例子,少之又少。至於與交易契約、簽名效力等等相關的事項,也就是說消費者如果半路反悔抵死不認曾經訂購,商家又該怎麼辦呢?

太穎律師事務所在今天(4/10)舉辦了一場網路交易法律研討會,主講人美國執業律師謝穎昇,曾在其著作「線上交易的法律效力」一文中,對於這個問題做過研究和探討。

謝穎昇說,目前線上交易雖然並未專門立法來規範,但其間的法律關係仍必須透過現行法律條文加以解釋約束。舉例來說,當買賣雙方以交換電子郵件的方式進行商品交易時,必須雙方意思表示合致,始能成立契約;這是依據我國民法第153條第1項的規定。也就是說,不能是雞同鴨講,必須是雙方表達的意思妥善溝通、互相知道對方說的是什麼。

又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63條:「本目規定,於文書外之物件有與文書相同之效用者準用之。文書或前項物件,須以科技設備始能呈現其內容或提出原件有事實上之困難者,得僅提出呈現其內容之書面並證明其內容與原件相符。」也就是說,線上交易雙方如果是用e-mail來互相溝通購買意思的話,因為e-mail是電子資料形式,沒法拿出來當呈堂證物,但法律上是許可將其列印出來當成證據的,只要能夠證明列印內容是與原件相符,法律就接受它作為證據。

當然,如果沒有精密的安全防護技術和措施加以保護,以e-mail形式呈現的內容,是極容易被加以竄改、甚至另行製作的。這種情形就不是光靠法律所能制止的了,必須在電腦與網路技術上有進步且可靠的方法能夠防範才行。

事實上,除了BBS上的交易,多半要依賴e-mail來溝通外,目前許多WWW購物網站根本不是用e-mail來進行購買動作,而是網站寫了一些CGI程式、讓網友在網頁的表單上填寫資料,直接傳回給購物網站的主機。這種方式的購買,在一旦發生購物糾紛時,到底要如何舉證?也沒有一個定準。

另外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是,一般傳統商業交易大多要求在商業文件上簽名或蓋章,以確保交易的安全。則不管是用e-mail或是填寫網頁上的表單,「簽名」都有實際上的技術困難,因此在糾紛發生時,買賣雙方對於到底有沒有發生過買賣行為所產生的爭執,在舉證上也會非常困難。

關於這方面,目前比較廣泛使用的網路安全防護技術措施和方法有兩種。一種是美國的UPS快遞公司就使用「PenOp」(一種可以應用在書寫型電腦上的軟體,使用人可以直接在電腦畫面上用一個筆狀的金屬逕行簽名。),收件人在簽收單上的簽名,會直接進到UPS公司的主電腦系統中加以保存。

另外一種就是數位簽名(Digital Signature),即是利用公開金鑰密碼系統(Public Key Cryptosystem)發展出來的網路安全防護技術,使用人以個人專屬的秘密金鑰(Private Key)將他的電子數位訊息進行加密,這訊息要經由另一個公開金鑰將之解密後,才能夠辨識其內容。這套方法一定要有一個客觀的認證機構(CA,Certification Authority),來對金鑰持有者的身份作辨識、及確認資料的原始與完整性。目前在台灣,已經有GCA政府認證中心;例如上個月才結束的網路報稅,就是必須有認證、加密等重要過程的一種「線上交易」。

不過數位簽章到底可不可以視同本人簽名、或是印章,目前台灣的法令實在沒有這樣的前例可引,也沒有個定論。因此,實在是有必要對現行法令重新審視,採納實務界、學界以及技術專家們的意見,共同研討出比較適用的方案出來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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