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因為害怕米立克再次利用電腦進行破壞行為,因此禁止米立克在訴訟過程中用電腦調閱相關檔案。
米立克在1995年2月被捕,被查到的犯罪行為有盜用行動電話帳號、入侵電腦系統進行破壞等等,米立克的律師認為,他在進行訴訟的過程中受到不公平的待遇。
因為檢察官認為米立克具有安全上的顧慮,所以將他單獨監禁,並且禁止他用電腦聯結至法律資料庫,嚴重侵犯到他的基本人權。
並且法院在訴訟過程中剝奪米立克與外界聯絡的權利,法院將他寄到外面的信件全部扣留,直到最近才退回給他,並且禁止他的朋友用任何形式的郵件與他接觸,以防其中有詐,利用信件來傳送駭客的技術或工具。
如果檢察官控訴米立克的罪名通通成立的話,他可能會面臨超過兩百年的刑期。從懲治電腦犯罪的角度來看,這個相當嚴厲的懲罰對其他的電腦駭客具有嚇阻的作用。
並且可以「教育」社會大眾,利用高超的電腦技術入侵別人的電腦系統是一項罪惡,並不是值得崇拜的行為。
就以往比較有名的事件,電腦駭客通常入侵的對象都是政府機構或是大公司,而帶有某種程度的「抗議」色彩,同時因為駭客的電腦技術對普通人來說幾乎是「神乎其技」,一般社會大眾對駭客反而是「好奇」多於譴責。
像米立克就有朋友幫他設立網站,對米立克進行聲援,他們認為米立克的行為並不足以構成犯罪,即使他「擁有」大約兩萬個信用卡的密碼,但是也從未利用它們來獲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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