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聯邦貿易小組的傾向是,必須由ISP業者和發email廣告信的公司將自律的辦法制定出來,不管是規定發信的人得向ISP註冊登記和繳費,還是規定所有要寄spam的人一定得誠實留下自己的email和地址、電話。

在美國有不少反垃圾信(spam mail)的人士、組織與ISP,例如著名的美國線上(AOL,American On Line)就曾對好幾家發spam mail的公司提出告訴,聯邦貿易小組(FTC,Federal Trade Commission)也在三月初把一個spam mail 公司告上了法院。看看彼邦的前例,對於台灣的垃圾信件議題,應該頗具澄清概念之效。

FTC在去年六月的會議上,指出了垃圾信的三大「罪狀」。一是寄垃圾信的人常常隨便拿別人的email地址來假裝為發函地址,隱藏了自己的身分;二是它造成網路壅塞和收件人的信箱爆滿;三是這些廣告信中常有不實廣告如賺錢連鎖信、誇大的健康食品廣告,或是違反善良風俗的色情廣告。

「民主與科技中心」(CDT,Center of Democracy and Techology)則把垃圾信分成三種等級。第一種是明顯違法的,因為它們的內容涉及欺騙或不實廣告。第二種就比較模糊一點,是指那些有用到科技技術來違法的,比如發信的人用到科技能力來偷盜他人email地址,或把自己的email地址隱藏了起來。第三種就是最大量的、大家常常收到的一些似乎無關痛癢的廣告信,這一類信件其實才是依法最難處理、但可能也是最讓user抓狂的一種。

在美國的法令中,「寄spam mail」的這個動作不違法,此所以上述第三種垃圾信最難對付。但舉例來說,在今年3月2日AOL控告Eddie Davidon及其 Web Communications and Sex Web公司,因為該公司在所寄出的spam mail 中使用AOLsex.com的名稱,侵害到AOL的著作權與商標權;AOL並控告該公司違反了「電腦詐欺與濫用法案」和「維吉尼亞州電腦犯罪法案」。也就是說,除非發垃圾信的人有詐欺等犯罪行為,否則光是說他「發送垃圾信」,是沒法將他繩之以法的。

因此FTC的傾向是,必須由業者--包括ISP業者和發email廣告信的公司--有一套自律的辦法制定出來,不管是規定發信的人得向ISP註冊登記和繳費,還是規定所有要寄spam的人一定得誠實留下自己的email和地址、電話。如果這些辦法證實是能有效扼阻垃圾信的,再將這些自律的辦法立法成法案,使其具有法律效力。

美國也不乏靠發spam mail作生意的人,在想辦法讓spam mail合法化。他們認為,只要遵守「使用者付費」原則,發大量信件的人必須付費給ISP;以及,讓自己所握有的郵寄名單可隨時刪除不願收信者的名字,不致讓同一個收件者一再收到不願接到的廣告信。

不過到目前為止,spam mail和anti-spam兩方面的戰爭,還未止息。Internet 事務發展快速,也真是法律急起直追的時候了!

熱門新聞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