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和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日前在進行「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草案」逐條審查時,雙方對於是否納入行政罰相持不下,立法院決議將法案退回NCC重提。
行政院NCC版法案中,對於權益受侵害的民眾,只能提起民事訴訟求償。司法院民事廳法官吳光釗認為,如果主管機關沒有執行行政罰的權力,就沒有權利主動調查以維護民眾權益,代為進行團體訴訟的財團法人,只能收集檢舉人資料,卻無權直接調查犯罪嫌疑人的清白。面對效率緩不濟急的民事訴訟,他說:「加入行政罰才能有效嚇阻濫發垃圾郵件,避免損害擴大。」
民進黨立委葉宜津則表示,民事訴訟和行政罰應該是並行的。她指出,民眾提出濫發垃圾郵件的檢舉後,行政機關應該要本於職責、主動出面、協助調查。她表示,如果有行政權的主管機關都還不能設法找到濫發的元兇,只是代為提起團體訴訟的財團法人,更不可能有調查權。葉宜津認為,有人檢舉濫發垃圾信件後,主管機關就可以主動發動調查,藉由行政手段去捉拿濫發的元兇,之後委由財團法人的團體訴訟求償。
面對司法院和立委強烈要求加入行政罰的要求,NCC法律事務處專門委員黃文哲表示,當初NCC在法案制訂上,並沒有加入行政罰的原因,主要是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精神,因為電子郵件屬於個人隱私,加上垃圾郵件是否造成侵害,必須違反草案第4條發信人發送商業電子郵件規定,和第5條發信人不得發送商業電子郵件的規定,再加上個人主觀認定,例如色情郵件對某些人是干擾、對某些人不是,才符合濫發商業電子郵件對個人造成侵擾的事實。
黃文哲說,當初在制訂法條時,為了避免公權力過度擴張,動輒因為要進行調查而進入民宅等私人居所,或過度涉入個人相關隱私資料,妨害民眾秘密通信自由,才對主管機關行政權力予以適當限縮。再者,美國在2003年通「CAN-Spam Act of 2003」條文中,就只有賦予民事求償的權力;反觀日本通過的「特定電子郵件適正發送法」則賦予主管機關行政罰的權力。黃文哲表示,國外這麼多年推動下來,強調主管機關行政罰權力的日本法案,迄今是一件案件都沒成功辦過,但強調民事求償的美國,從近期2008年11月,Facebook獲得8億7千3百萬美元的天價賠償金,「每件成功的求償訴訟案件,都有助於嚇阻垃圾郵件的濫發。」他說。
黃文哲表示,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要求廣告主要負起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是一種「類似必要共同訴訟」的民事訴訟作法,不需要找到所有加害人就可以提出訴訟、進行求償,對民眾權利的保障較大。
面對立委的強烈要求,NCC必須提出新版條文,黃文哲表示,在參酌各方意見後,新版的法案條文會部分納入行政罰的作法,針對已經對網路安全造成危害的字典式攻擊,主管機關將會主動介入、調查。但他還是再三強調,電子郵件是私人通訊型態的一種,確保個人隱私和秘密通訊自由的前提下,新版條文仍不會過度主張主管機關行政處罰和管理的權力。文⊙黃彥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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