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處理費與產品權利金的不同

根據IDC市場研究報告指出,在電子商務市場上觀察,處理費佔電子商務應用收入的比重正在急速成長中,而且有迎頭趕上產品權利金的趨勢。到了2004年,總處理費支出將會等於產品權利金總額。

IDC 將處理費用定義為,支付電子商務相關應用功能的費用,包括利用個人化功能自動撮合買賣雙方,以及處理訂單、追蹤、發送與費用調節等,也就是所謂的資訊流服務。而產品權利金收入則包括出售永久執照,以及固定期間內的相關固定費率維修費用(通常為一年期合約)。

不僅是目前相關軟硬體廠商在電子商務的經營收費方法與過去有所不同,即使是電腦系統販賣商也發現到,轉型中的市場,帶來不同經營模式,因此,例如惠普(HWP; Hewlett-Packard)的合作夥伴經銷商就以處理費用,例如以ASP租賃服務,做為電腦系統使用費用之基礎。銷售不再是唯一收入來源

過去的電子商務市場顯示,網路上最常見到的付費模式是點選付費 (pay-for-click)的情形,尤其是拍賣與廣告網站,均是以此種模式經營。但在近來處理費用,也就是解決買賣之間的過程費用,也就是所謂資訊流的處理將會大幅提高。

根據 IDC的電子商務軟體應用市場預估與分析報告指出,到了2004年,處理費用佔全球電子商務應用權利金收入的比重由1999年的4%,成長至 29%。可以看出純粹銷售已經不是唯一的獲利來源。

至於其他的收入則包括分攤處理收入,以及加值性選項功能收入。分攤處理收入來自於贊助關係、開發費用以及共同掛牌;而加值性選項功能收入,則有以訂戶為基礎的應用服務供應商(ASP) 費用,以及類似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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