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聯邦地方法院(Federal District Court)資深法官Lowell Reed Jr.週四(3/22)判決兒童網路保護法案(Child Online Protection Act)違憲而無效。
於1998年提出的兒童網路保護法案旨在保護兒童不致接觸網路上的色情與其他不當資訊,該法案規定,網站必須從信用卡或其他資料確認網路使用者身份,才能允許存取特定資訊,並將對涉及散佈不當色情資訊的網站處以最高每日5萬美元及6個月徒刑;不過該法案並未實際實施,因為美國最高法院認為該法案具有法律實施上的疑慮。
Lowell Reed Jr.在長達84頁的判決書中指出,兒童網路保護法案在某部分太過廣泛,例如無法針對P2P等特定技術、社群或國外網站進行限制,而且也涉及美國憲法所保護的言論自由範圍。
去年美國政府因為此法案,而向Google索取搜尋資料,希望從中取得能強化該法案論點的資料,但被Google以涉及隱私拒絕,進而引起廣泛注意。
數個人權保護團體則對這項判決表示贊同,並指出該判決保護言論自由與網路發展;不過也有一些兒童保護組織認為這將讓兒童暴露在網路色情下的狀況惡化。
由於先前的判決都不利於該法案,因此該法案的支持者與反對者對於這項判決都不感到意外;美國司法部發言人Charles Miller指出,美國政府仍在審視判決內容,未決定是否上訴;但一般預料該法案最終將上訴至最高法院。
這並非第一個企圖限制網際網路使用的法案。美國議會在1996年便通過一個通訊準則法案(Communications Decency),不過在隔年便被最高法院判決駁回,而在2000年議會也通過一個法案要求學校與圖書館必須安裝一些軟體過濾器,該法案也在2003年被中止。(編譯/李怡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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