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國內垃圾郵件氾濫已久的問題,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建議在「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草案」中新增法條,針對違法濫發垃圾郵件的業者祭出罰則。
於去年3月經立法院一讀通過的「防止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內容僅針對使用者(垃圾郵件受害者)訂出民事求償及集體訴訟的相關規定,並要求業者自律,並沒有對散佈垃圾郵件者訂立罰責。對此NCC建議行政院撤回法案進行修正,包括賦予ISP業者管理與檢查垃圾郵件的權利,並針對違法濫發垃圾郵件的業者進行懲處。
未來行政院也考慮在NCC法律事務處下增設一個部門(科),專處理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的業者部分,至於使用者(垃圾郵件受害者)部分,則交由目前掌管所有垃圾郵件相關事宜的「營運管理處」處理。
NCC營運管理處技政蘇勇吉表示,賦予ISP業者權利以協助主管機關管理垃圾郵件是較有效率的方式。由於ISP業者是政府管轄的範圍,因此主管機關可考慮賦予ISP業者部分權利,對濫發垃圾郵件的業者進行清查,透過垃圾郵件訊息收集等的處理機制,對ISP的名稱、網址或網域名稱,及發信者的相關資訊加以紀錄。
另一方面,NCC亦建議對ISP業者有適度的規範與懲處,以防ISP業者與垃圾郵件發送業者合作,進行違法濫寄。如被發現有違法行為,將考慮會撤照或停照;若危及公共利益與安全,則考慮處以罰鍰或負擔刑責。
垃圾郵件立法腳步緩慢
目前已有許多國家擬定反垃圾郵件法令,例如日本在2002年時就公佈「特定電子郵件法」及「反垃圾郵件法」;美國在2003年通過「垃圾郵件管制法案」;澳洲在今年也提出「反垃圾郵件法案」。
反觀台灣,「防止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便是跟著其他國家既有的腳步走,如參照日、韓、澳、美等國的相關法令來制定。此草案於93年初由NCC籌備會研擬,交通部電信總局協助,並於93年交由行政院審議,94年通過後再交由立法院決議,三讀通過後才得以生效施行。不過目前只在立法院完成一讀。
蘇勇吉表示,台灣在反垃圾郵件法案制定方面確實慢了一步。像是當初行政院已決議在NCC成立後,關於「防止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的制定與修正,便交由NCC擔任主管機關。不過NCC是在今年3月才成立,與行政院的職責分工亦尚未協調完成,權責部分也還沒交代完成。因此關於草案中新增業者罰責部分NCC仍在建議階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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