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隱私權捍衛團體「民主科技中心」(Center for Democracy and Technology;CDT)在周三(2/22)發表了一份報告,指稱美國法律並未跟上政府使用科技監控人民的能力,並希望修法加強保護使用者的隱私。
隨著美國政府部門行使國內監督並企圖取得網路搜尋記錄,現行的隱私權法令並未適當處理這些技術,以致於政府得以取得所有形式的數位記錄。CDT的政策總監Jim Dempsey說,平心而論,必須承認數位革命已成為執法者進行監控的手段,因為有更多的資訊比過去更容易取得。但是,監控技術及保護美國公民的隱私權法令中間的鴻溝卻日益加大。
在CDT所提出的報告中,宣告隱私權保護的更新必須跟上科技的腳步,並鎖定三種科技,包括執法單位使用的鍵盤側錄軟體、可用來追蹤民眾所在地的定位系統及行動電話、以及業者所提供的電子郵件數位儲存服務等。
此外,CDT也認為在1986年通過的電子通訊隱私權法案(Electronic Communications Privacy Act)未能適當涵蓋執法單位使用這些新技術的範疇,並期望政府部門及科技產業能夠共同擬定新的隱私權法案。
不過,對於這波新科技浪潮,美國政府顯然與隱私權保護團體持有迥然不同的看法,例如布希政府就認為恐怖份子使用這些新科技讓執法人員的工作更為困難,並催促美國國會修改外國情報監聽法(Foreign Intelligence Surveillance Act;FISA),給這些執法人員更多的彈性空間。
事實上,布希就曾授權美國國家安全局(National Security Agency)不需取得法院命令,就能在美國境內竊聽民眾的電話及電子郵件,當時反對人士就指出這違反了FISA。
Jim Dempsey則指出,新科技其實擴張了政府的力量,蒐集及儲存資料的網路技術日益進步,使用者也臣服於這些新服務的便利並造就了大量的個人資料。
CDT還認為,大多數的網路企業包括Google、Yahoo在內都積極維護用戶的隱私,並且執行良好,但這些最牢固的隱私權政策卻在面對政府傳喚時消失殆盡。
美國司法部近日要求Google、Yahoo、MSN及AOL等網路業者提供搜尋記錄,用來對抗與美國公民自由聯盟(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ACLU)的官司,其中,Google拒絕提供資料給美國政府,認為此舉侵害了用戶隱私權並且洩露了公司商業機密。(編譯/ 陳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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