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界在籌劃追求電子商務應用的同時,如何藉由專利鞏固自身的地位,以及如何事前精密規劃、未雨綢繆地搶先申請專利,用來做為遲滯對手發展的秘密武器、或防止反遭對手拿來作為攻擊的籌碼,都可說是電子商務大競爭場上的必殺秘技。
在電子商務剛剛興盛的這幾年,很多業者對於本身所開發設計出來的、結合科技方法的獨特經營方式,也能夠申請專利權,是不太清楚的。但是全球最大的網路書店Amazon.com,就曾在1999年10月21日正式控告它的宿敵、也是全美最大的實體聯鎖書店Barnes & Noble,侵害了 Amazon所擁有的一項專利「Method and system for placing a purchase order via a communications network,透過通訊網路處理訂購單的方法與系統」。
聽起來有點不可思議,這種看似「大家都可能想到的網路書店經營系統」,也可以申請專利?還可以用它來保護自己擁有的獨到經營方式,不被競爭對手依樣畫葫蘆?協助擬定「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專利審查基準」的資策會科技法律中心,有鑑於一年多來軟體、網路業者懂得為自家技術申請專利的比例太低,將於1月26、27兩天再度舉辦「電子商務法律與專利策略研習會」,希望為大家增加一點功力。
科法中心指出,Amazon.com控告Barnes & Noble侵害專利權的例子,反應出專利是阻絕對手進入電子商務市場的一種手法;但是更值得注意的是,Amazon.com早在1997年,當Barnes & Noble準備開始架設網站、進軍電子商務市場時,就已悄悄埋下了這顆「專利地雷」(於1997 年9月12日申請專利)。而這項專利在1999年9月28日才拿到專利權,接下來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內,Amazon就馬上把秘密武器拿出來向對手提出侵權訴訟,藉以打擊對手的成長空間。
由此看來,業界在籌劃追求電子商務應用的同時,如何藉由專利鞏固自身的地位,以及如何事前精密規劃、未雨綢繆地搶先申請專利,用來做為遲滯對手發展的秘密武器、或防止反遭對手拿來作為攻擊的籌碼,都可說是電子商務大競爭場上的必殺秘技。
另一個例子則是MP3下載。像「依下載的次數付費給唱片公司或版權擁有者」這種新的商業模式:版權分配機制及付費方式,解決了原本帶來困擾的收費問題。不過大多數的人都不知道,這樣的作法是能夠申請專利的!假設某業者為這個方法申請到專利權,當其他業者想使用這個技術時,就不可避免的要付出權利金,否則就成了侵權行為。對於擁有專利的那一家廠商來說,專利所能帶來的利益不可謂不大。
又如美國花旗銀行(CitiBank)擁有不少與電子貨幣交易支付相關的美國專利,也已在台灣取得專利權,面對這種情況,國內有意投入電子金融交易領育的金融機構、資訊廠商們,不可不小心因應;至少是別觸了侵權、付賠償金的霉頭。
商場如戰場,數位時代的卡位戰可能更為慘烈;有心向電子商務發展的企業,最好還是要多方加強自己的專利權警覺性,對於其他電子商務相關的法律問題,也不能太陌生。「電子商務法律與專利策略」研習會,將探討電子商務的發展趨勢及經營電子商務所面臨的法律相關議題,並且分析哪些技術可以申請專利,又該如何確保專利範圍、以作為同業間的競爭籌碼等等。有意參加者可在網上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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