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1 Studios在美國聲名大噪,但對於臺灣消費者而言仍是陌生的公司,可以先介紹一下公司?
2001年時,我的創業夥伴Robert Moore為了向他的小孩示範網路上電子商務運作的方式,以兩臺機器做VHS對拷的觀念為基礎進而延伸到DVD對拷,把所製作出的程式放在網路上後,沒想到引起相當廣大的迴響因而產生創業的念頭,原本以廚房為起點、在產品頗受歡迎的情況下至今已經發展成為擁有275名員工、總部設在密蘇里州聖路易斯、全球據點則分布在美國加州、英國倫敦、澳洲雪梨、臺北以及巴西等等,臺灣也是亞太區第一個正式上市的國家。
除了預定在明年年初推出all-in-one的DVD燒錄引擎產品,目前321 Studios所推出的多項產品以DVD影片備份、剪輯及修復為主,包括DVD Copy Plus、DVD X Copy、DVD Photo Pro、Power CDR 5以及11月初才正式在臺灣推出的DVD X Copy XPRESS、DVD X Gold以及最新的DVD X Copy Platinum。
另外還有可以將家庭電影轉為高畫質影片的DVD X Maker,將數位相片檔案加上特效或是做成幻燈片的DVD X Show,而DVD X Point則是可以將PDF、Point Power檔案轉為DVD檔在電視上播放並透過遙控器操作,CD X Rescue及DVD X Rescue則是可以對被損傷或有括痕的CD及DVD光碟片進行修復的軟體。認為消費者有權為自己所購買的DVD影片做備份可以說是321 Studios的中心思想,可否闡述一下這樣的理念?
由於美國的法律,不管是任何理由,只要是破解有加密的DVD即構成違法,我認為這樣的法律太過於極端且不合理,我們並不像以前惡名昭彰的Napster等P2P軟體,使用者認為他們可以自由、毫無限制的的交換或取得他人電腦中的檔案、音樂或影片。
321 Studios走的是中間路線,我們認為消費者個人對於自己所購買的軟體、CD、DVD影片等具有合理的備份權,尤其是美國DMCA(1998 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1998年通過的千禧年數位著作權法案)規範並不明確,而且美國法律就算立法之後,法官也能夠對法律做不同解釋。那什麼是所謂合理的範圍?
至於什麼才是所謂「合理」的使用範圍?我認為只要是個人使用者,在不做為販售目的的情況下,在「合理」的數量下進行備份,至於這個備份的數字究竟是一份?三份?還是五份?還有待商榷。據我所知臺灣在這方面的法律有比較明確的定義,也保障了消費者的合理備份權。這樣的軟體不會助長盜版的行為嗎?有什麼措施可以防止盜版者使用這樣軟體進行盜版嗎?
盜版業者並不會使用這樣的軟體,一小時只能製造一張備份對盜版業者效益過低,同時使用軟體所需的程序也很繁瑣,因為我們所有的軟體前面都會播放跟所有電影影片前面類似的一段很長、而且不能快轉的警示語,指出如果盜版租來或非法取得的影片,將得負起法律責任。此外只要是經由DVD X COPY所備份的DVD光碟,都會加上印有可辨識、並可追蹤使用者的數位浮水印。
使用者並不能利用備份的DVD再做備份,另外,我們也有提供全球性的懸賞獎金,一旦被檢舉者因確實利用DVD X Copy進行盜版而被起訴後,檢舉者將可獲得高額獎金,但至今並未有人領過這筆獎金,顯示並未有利用DVD X Copy進行盜版的情形發生。拓展海外市場的方式?又為何將亞洲總部設在臺灣?
拓展海外市場,像是日本、澳洲及臺灣都是找到對當地市場比較熟悉的代理商合作,臺灣的總代理為協和國際,對321 Studios而言是一個很好的代理商,除了本身是媒體有發行多本雜誌之外,還代理防毒軟體Mcafee Virus Scan的產品,已經替我們部署了主要的大型零售通路,在資訊月期間也嘗試與空白片搭售。
早在11月底以前,就已經全面鋪貨到中環旗下的各個亞藝影音分據點,這是唯一沒有透過代理商的合作。至於之所以將將亞洲總部設在臺灣是因為臺灣已經成為硬體及消費性電子產品的製造重鎮,明年在零售市場穩定之後,也將開發OEM市場,現階段以與臺灣廠商建立關係為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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