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金融報報導,大陸國務院起草的電信法擬訂,台灣的組織或個人可以在大陸內地依法設立電信企業提供電信服務,但需經大陸的國家電信監管機構依有關規定審查。

該報導指出,大陸的電信法草案中擬訂,外國投資者可以與中國投資者在大陸境內,依法以中外合資經營形式,共同投資設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經營電信服務。

同時,該草案中擬訂,台灣「地區」、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組織和個人,可以在大陸內地依法設立電信企業提供電信服務。但與外商投資一樣,都需經大陸的國家電信監管機構依照有關規定審查。

國際金融報報導,大陸電信法草案擬訂,所有設置或租用電信傳輸設備提供電信服務的業者統稱電信服務業。但電信服務業區分為第一類電信服務業和第二類電信服務業。

該報導指出,所謂第一類電信服務業,是指以自行架設的電信設備和其他輔助設備提供電信服務,或將電信傳輸設備出租他方使用的業者,例如中國電信、中國移動、中國聯通、中國網通和鐵通等,即屬於第一類電信服務業,業者即稱為第一類電信服務經營商。

而第二類電信服務業,該草案中擬訂,再分為特殊第二類電信服務業和一般第二類電信服務業。

特殊第二類電信服務業,是指租用電信傳輸、交換等設備,提供本地(市內)、長途、大眾語音服務等服務的行業。例如向固網電信商批發線路經營電話卡業務的企業,均屬特殊第二類電信服務業。

而一般第二類電信服務業,該報導指出,是指提供特殊第二類電信服務業以外電信服務的行業,例如電信加值服務供應商即屬於一般第二類電信服務業。

另外,大陸電信法草案中,擬將電信資費調整程序上,當採取政府指導價或政府訂價時,尤其在上調電信資費時,規定電信管理機構應採聽證程序,徵求各方意見。

國際金融報報導,大陸2000年9月20日通過的電信條例規定,大陸的電信資費訂定,採用從政府訂價、政府指導價到市場調節價依序過渡的原則。

而大陸國務院正在起草的電信法,並沒有更動這項原則。草案中擬訂,與用戶生活密切相關或市場競爭不充份的電信服務,規定由政府訂價或訂定指導價。

但對市場競爭充份的電信服務,電信資費訂定則採用市場調節價,電信經營服務商可以自行決定電信服務收費及電信資費標準和計費原則。

不過,大陸電信法草案中擬訂,在制訂或調整政府訂價或政府指導價電信資費時,電信管理機構應當採用聽證制。尤其是在上調電信資費時,該草案中擬訂,電信管理機構應採行電信資費聽證程序,徵求各方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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