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不必設營業廳也能接受委託下單
為因應投資人對於網路下單的需求日益增加,證期會同意委託下單金額100萬元以下之投資人可藉由網路開戶,並同意網路證券經紀商交易型態,以及對證券商電子式交易場地標準適度放寬。
根據此次證期會通過的修正相關辦法,證期會同意證券經紀商不必設置營業廳,也可接受電話或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預料將有益於未來僅從事電子式交易之純網路券商設立。
證期會新增證券經紀商可以只針對電話、IC、語音、網際網路等下單工具,接受投資人買賣有價證券,而不一定要設置營業廳。以上規定放寬網路券商對於交易場地的限制,預料將可大幅節省設立實體營業廳之人事管銷費用,對於網路券商成本將大幅下降。
證期會並請證交所研究電子式委託買賣紀錄無紙化的可行性。此外,此次修正重點尚包括簡化網路下單開戶流程;加強證券商接受網路下單風險控管,將委託紀錄保管期間由2個月延長至5年;證券商若有電子式交易,場地標準將適度放寬。委託金額100萬元以下,可直接經由網路開戶
而以往投資人要透過網路下單,仍必需親自至券商櫃台辦理開戶,以進行身份確認,此次証期會也針對此項規定進行開放,委託人開戶每日買賣最高額度在100萬元以下,且未開立信用交易戶者,就可經由網際網路、書信或其他方式申請開戶,惟委託人仍須在開戶契約上簽名蓋章,經由郵寄方式經證券商確認始生效力。
證券商對於網路、書信等方式開戶的徵信可自行決定,但是日後調整當日買賣最高額度時,仍應依相關規定重新辦理徵信。簡化電子下單程序及採認證制
證期會此次修正有關電子式交易的相關規定,主要為簡化投資人交易程序及採認證制。其中有關認證機制部分,除新增委託記錄內容外,尚增加委託人IP位址(網際網路),或來電號碼(語音)及數位簽章等項目之紀錄。
有關資料保存部分規定,即時列印委託紀錄時可免列印出來,而委託書面記錄及電腦檔案,資料保留期限則由原來的兩個月延長為五年,以保障證券商權利。
該修正案並新增網際網路委託者應採用認證機制。透過網際網路等電子交易型態的委託者,應約定該委託的有效日期,以及網際網路委託者,應於輸入畫面顯示日期等內容。
至於網路上的推薦股票資訊,如提供研究報告等,應依照證券商推薦客戶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證券商在網站上應以明顯方式顯示風險告知資訊,及若投資人無法執行電子式傳輸(如網路斷線時)的相關備援措施。
證期會亦要求證交所就電子委託買賣紀錄無紙化的可行性,及增加證券商網路下單系統應有充足承載量及備援系統的規範進行研議,並儘速將結果報告;至於開放證券商以自己名義於自設網站提供即時資訊部分,將另案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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