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翻攝自https://twitter.com/chrishughes/status/1126448657321140224

紐約時報在5月9日的《觀點與評論》(Opinion)中,刊出了臉書(Facebook)共同創辦人Chris Hughes呼籲美國司法部(DOJ)與聯邦交易委員會(FTC),應該趁著臉書尚未完全整合Instagram與WhatsApp之際先拆分臉書,以避免臉書的勢力過於龐大,得以主宰平臺言論並妨礙市場競爭,呼應了打算角逐美國總統寶座之民主黨參議員Elizabeth Warren的看法

Hughes是在2002年時,於哈佛大學認識了臉書創辦人祖克柏(Mark Zuckerberg),參與了臉書最早期的開發,並在臉書正式於2004年成立時,擔任臉書的發言人,他在2007年離開臉書,於2012年出清了手上所有的臉書股票,亦強調自己並未直接投資任何社交媒體。

Hughes認為,祖克柏的影響力已超越了不管是企業領域或政府部門的任何人,他在董事會上握有6成的投票權,使得董事會的角色與其說是監督,不如說是顧問更來得恰當,也意謂著他控制了臉書、Instagram及WhatsApp等三大全球最主要的通訊平台。

令Hughes感到憤怒的,是祖克柏為了推動臉書的成長,犧牲了平臺的安全性與人們的隱私,也讓臉書面臨最高50億美元的罰款。他說,不管企業負責人是多麼良善,美國就是個會管控壟斷的國家,因為每個人都會犯錯,權力不應集中在任何人的手上。

Hughes還舉了一個例子來證明祖克柏的權力之大。祖克柏去年接受Vox專訪時,透露他在2017年時曾經介入緬甸佛教徒與穆斯林之間的紛爭,當時雙方透過Facebook Messenger來互相威脅,散布仇恨言論,於是他下令封鎖這些消息的傳遞。

Hughes說,大多數人應該會贊成祖克柏的決定,但這也代表臉書理論上,可以根據自己的喜好刪除任何人的訊息。

總之,Hughes覺得FTC犯的最大錯誤,就是允許臉書併購了Instagram與WhatsApp,這兩大通訊平台是專為行動裝置所設計,在當時剛好彌補了臉書的不足。現在應趁著Instagram與WhatsApp尚未完成整合到臉書之際拆分它們,同時限制臉書在未來幾年的併購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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