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意圖,與新聞事件無關。

美國加州聯邦法官上周判決,警方辦案不得強迫嫌犯以指紋、臉部,或是其他生物特徵解鎖手機。

加州法官是在審理一件恐嚇勒索案作出以上判決。去年奧克蘭市二名嫌犯以Facebook Messenger威脅受害人如果不賠錢要散佈令對方難堪的影片。加州警方為偵辦本案於是申請搜索令前往嫌犯家中帶走其多項數位裝置,同時也要求嫌犯以Face ID及Touch ID解鎖其家中所有裝置。

在判決中,法官Kandis Westmore同意警方持搜索令搜查嫌犯家中財產,但不同意警方有權可迫使人民以生物辨識技術解鎖其裝置。她引用美國憲法第5修正案指出,人民不得被迫在刑事案件中提供可能用來控告自己的證據。

法官認為,雖然警方表示基於辦案的急迫性不得不強迫使用生物辨識來繞過密碼,但這是出於警方無法破解密碼之故。她指出,如果個人不得為了取得證詞提供密碼,那麼他也不得被迫提供其指紋、大拇指、虹膜、臉部或其他生物辨識特徵來解鎖同一部裝置。

此外,法官也認為,要求某人按手指或照相解鎖裝置以取得內部的資料,其行為遠遠超過只是採集指紋而已,因為生物辨識特徵等同測謊測驗中人所產生的非語言、生理反應,都是用以證明其有罪與否,故是一種證詞。至於警方要怎麼在不違反第5修正案的情況下取得嫌犯資料,她認為還是有其他方法,像是觀看其臉書,要求讀取Facebook Messenger的對話內容。

9to5Mac報導,如果警方向法院申請範圍更精準的搜索令,也可能推翻此判決。

本案判決如果成為判例,意謂著未來警方將不得強迫嫌犯以指紋和面對相機解鎖自己的手機或電腦。去年10月俄亥俄州警方即曾為了偵辦持有兒童色情影片的案件,要求用戶以自己的臉解鎖iPhone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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