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將於今年七月開放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業務,但在「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修正草案」中,卻明列,經營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業務者,其出租對象僅限於固網業者,而ISP原本企求國際海纜業務的開放,以大幅降低國際線路介接成本較難實現。

行政院依照電信法第十二條第七項公告,將於今年七月開放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業務,並於本月(4月)21日召開「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業務、修正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草案公開說明會」。

在此次國際海纜執照的開放中,將會遇到最大的問題在於,海纜業務原本屬於固網業者可以經營的業務,開放給其它業者經營,為了避免對固網業者造成過大衝擊,明訂出租對象僅能以固網業者為限,並限制國際海纜業者自行設置內陸介接站數目,僅能為一站。

為因應綜合網路業務開放、網際網路普及及電子商務推動的寬頻需求,行政院將於今年七月開放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業務,主要希望可以擴充我國國際海纜容量,並降低國際電路成本。

但是,在「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修正草案」中的第十二條之一,卻明列「經營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業務者,其出租對象以綜合網路業務經營者為限」,即出租對象僅限於固網業者,租用頻寬需求甚深的第二類電信業者ISP業者,卻被排除在外。

但是對於固網業者來說,由於原本屬於其經營業務範圍的海纜業務,而如今要開放其它業者經營,電信總局限定取得執照的國際海纜業者租用海纜是必須的限定,因為租用給ISP業者國際海纜本就是其經營的業務內容。

除了以上ISP與固網業者會遇到的衝突之外,國際海纜若只能出租給固網業者,而固網又可以自行投資並出租海纜給所有客戶,如此一來,取得國際海纜執照的業者是否可以與固網業者競爭?或者,固網業者並不自行建置國際海纜而只租用國際海纜即可?

在條文中,另一個影響較深的部份也是第十二條之一中的「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業務經營者設置之內陸介接站以設置一站為限」,但是,此一內陸介接站的內陸傳輸網路應該向固網或電路出租業者租用,其提出租用3個月內無法達成協議時,經電信總局核准,才可以自行建置。

對於海纜業者來說,在三個月後方可自行建置內陸介接傳輸網路,可能也會受制於固網業者,而造成無法與固網業者競爭的重要因素。

在「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修正草案」中,規定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8億元,需繳交履行保證金8千萬元,而其籌設同意書的有效期限為3年,特許執照有效期限為15年。

本月21日將召開「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業務、修正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草案公開說明會」,在4月18日之前,對草案有意見者可以提供書面意見,而屆時,以上議題可能會成為被討論的重要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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