櫃檯買賣中心今日(4/23)表示,為了考量上櫃公司資訊成本以及未具重大性公司資產變更資訊揭露造成投資人困擾,計劃提高上櫃公司需輸入股市觀測站的取得或處分資產標準。
揭露資產變更上限擬提高為3億元

櫃買中心表示,為避免上櫃公司因輸入標準過低,而耗費過多之揭露成本;另一分面,也為避免太多未具重大性之資訊揭露對投資人查詢產生困擾,計劃提高上櫃公司有關取得或處分資產資訊揭露標準。

櫃買中心指出,依據目前的規劃,擬修改為:向非關係人取得或處分營業用資產交易應揭露資訊標準提高為3億元,或達公司實收資本額20%以上時。

櫃買中心表示,希望可以降低上櫃公司相關之資訊揭露作業成本。該修訂草案將俟主管機關通過後公告實施。

依據現行「對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規定,上櫃公司在取得或處分資產達新台幣1億元或達實收資本額20%以上時,需將相關訊息輸入股市觀測站。

永久集保可維持經營階層的穩定

而為維持初次申請股票上櫃公司經營階層之穩定,櫃買中心已於89年8月30日公告修正集保規定,並規定自該日起申請公司均適用新規定,亦即公司董事、監察人集中保管股份,不得低於主管機關所頒「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規定之股權成數,其低於上揭規定成數之股票部分,應繼續予以集保,該等人員不得要求領回集保股票。

櫃買中心表示,為考量上櫃公司股票的應集保人員於規定集中保管期間,倘遇身分變更致有領回之必要時,若依現行規定,似難解決困境。因此,90年4月16日公告修正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有關規定」部分條文。

櫃買中心目前已正式公告實施:在不影響公司經營權之穩定及集中保管股票總比率不變之情況下,若能洽由初次申請上櫃時之董監事,補足與領回同額之股數送存集中保管時,即得領回其集保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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