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意圖,與新聞事件無關。

佛州上訴法院上周裁決一名涉嫌偷拍女生裙底風光的嫌犯Aaron Stahl必須交出他所使用的iPhone 5手機密碼,以供警方進行調查。

受害的女生在店內購物時發覺Stahl彎腰並把手機伸到她的裙下,當她質問Stahl時,Stahl說他只是要把掉在地上的iPhone撿起來,後來她高聲呼救,拔腿就跑的Stahl隨後則遭到警方逮捕。

被捕的Stahl拒絕把手機密碼告訴警方,警方提出動議希望法院強迫Stahl交出密碼,但初審法院的法官認為Stahl應該受到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Fifth Amendment)的保護,擁有不被強迫自證其罪的權利。

然而,案子呈上佛州上訴法院之後,法官Anthony Black認為,提供手機密碼並未對Stahl被指控的罪行提供任何知識,密碼與存放在手機裡的照片或影片等證據是兩回事,Stahl交出的只是密碼,並非證據,因此強迫Stahl必須把iPhone 5的密碼告訴警方。

在數位時代,究竟什麼樣的資訊受到美國第五修正案的保護一直有所爭議,過去有許多判例顯示不被迫自證其罪的權利雖不適用於指紋等生物辨識技術,卻適用於存在於被告心中的密碼,然而佛州上訴法院打破了以往的判例,也讓數位權利捍衛組織電子前線基金會(EFF)出聲批評,指出此案最終需要最高法院的定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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