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總局委託理律法律事務所進行的「第3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機制研究計畫」的期中報告即將出爐,期中報告顯示,第一階段採取形式上的審查、不分新舊業者,並建議應採從寬原則,第二階段則採多回合拍賣的競價機制(auction)為原則。第一階段採取形式上的審查

電信總局委託理律法律事務所進行「第3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機制研究計畫」,而理律法律事務所今日邀集電信總局、公平會、消基會、消保會、既有2G業者及新進業者,召開「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機制研究計劃」的期中報告前的座談會,會中就競價機制相關發照作業進行討論。

理律法律事務所所草擬的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競價作業須知中指出,3G進行競價必須分為兩階段,第一階段採取形式上的審查,參與競標需先經過資格審查,此審查為形式上審查,並建議應採從寬原則。第二階段則採多回合拍賣的競價機制為原則

第二階段則以英、德採行的「多回合拍賣制」方向規劃,採多回合拍賣的競價機制(auction)為原則。競價者只能在所有的執照中擇一出價,在第一回合中只得就單張執照出價,但於次回合中不限於只能就上1回合所選執照出價。

每張執照於當回合中出最高價者為「暫時性得標者」,所有「暫時性得標者」於次回合均不得參與競價,除非次回合中其就該執照之最高價被其他競價者超越,則期於再次回合中可由所有執照中選擇其一再出價。

另外,除第一回何不得行使其暫時推出競標的權力之外,每一競價在競價過程中有3次暫時退出競價的機會,競價過程需進行到有權出價者皆未出價時結束。

對於理律法律事務所所草擬的競價版本的管理規則規範架構,業者私下表示,這項草擬的措施實際上等於拍賣制,英國採拍賣制就是採用類似的發照程序。

此議題也引發業者不同討論,既有大哥大業者持反對立場,認為如果仍僅以標金為決定方式,將無法確保3G業務品質,而電信總局只管發放執照未考慮業者未來的營運,也是必須關切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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