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準備加入WTO世界貿易組織,中國必須朝開放市場的方向努力。因此中國第九屆人大常委會18次會議在2000年10月31日通過了《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及《外資企業法》的修正案,以解決中國大陸與WTO市場經濟運行機制精神相左的市場管制問題。不再限定外資企業所需原材料及能源需盡量在中國採購

《外資企業法》第15條規定,企業所須的原材料和能源,在同等條件下,應盡量先在中國採購。這一規定,限制了外國產品的進口、也違反了「國民待遇原則」(對外商如同對國民般的平等待遇),是世界貿易組織所禁止的;這樣的規定,顯出中國政府干預企業經營自主權的傾向。

在修正案中,把企業原材料、能源的採購問題,修改為「企業依據自願公平、合理原則自主選擇在國內、國際市場購買」,將外資企業的採購問題回歸市場機制,使之有自由根據市場情況自行決定如何採購。外資企業產品需大部份出口的規定也予鬆綁

《外資企業法》第3條第1款規定,外資企業的產品應全部或大部份出口。不過外資之所以樂意進入中國大陸,主要就是覬覦這一塊廣大的市場,倘若限制外資企業產品大多數必須出口、而不是銷售給中國人民,顯然將降低外資在中國投資的意願,同時此規定也一樣是違反了國民待遇原則。

因此,在修正案中,也把企業的出口義務修改為「國家鼓勵出口」,不再限制外資企業產品出口的比例。刪除外資企業生產經營計劃應呈報上級的規定

《外資企業法》第11條還規定,外資企業的生產經營計劃應呈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此條顯示中國政府過度地干預了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在修正案中已經將這一條刪除,以利市場機制的建立。

另外,《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20條及《外資企業法》第18條第3款均規定,企業應自行解決外匯收支平衡。不過由於可能造成外資企業必須以進口替代的方式來達到外匯收支平衡,而進口替代也是WTO框架下所禁止的投資措施;因此,在《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及《外資企業法》的修正案中,將上述條文已予刪除。
對於電信產業仍採保守作法,限制外資進入行動電話製造業

然而,中國在電信產業的經營方面一直採謹慎、保護的態度,近日雖通過《電信條例》,努力實現政企分離、市場開放、公平競爭的產業環境;但對於外資進入電信業,仍舊十分保守。

日前雖然AT&T獲准在上海投資寬頻服務公司,這也是首次有外國公司獲准投入中國的電信行業。但中國政府仍明白禁止新的外國資金投向行動電話製造業,不管是合資企業或獨資企業都不准許。

對於行動電話的國產化比例也有所限定,今年的目標是國產品牌的市佔率需達15%;中國信息產業部一位官員甚至表示,現有的生產行動電話的合資企業,必須將產量的60%用於出口,而且在明年(2001)年底之前,這些廠商所生產的行動電話中,國產化比例至少需達到50%。

看來,習慣了管制市場發展的中國,即便已對外商投資相關法令做了修正,一時之間還是難脫政府干預的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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