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在2000年10月1日正式頒行了「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這套辦法簡稱為「ICP管理辦法」,規範了在中國經營ICP業務的審查及管理工作。網際網路內容服務業,正式成為需受中國國家機器監督、管理、控制的行業;在這套辦法開始施行之前已經成立的ICP業者,均需於2000年12月31日前完成辦法中所規定的各項手續。ICP業者分營利及非營利兩大類,分別採「許可制」及「備案制」
這套管理辦法共計27條,從「互聯網(即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的定義、其兩大業務類型的定義,到申請提供網路內容服務的手續、未依規定行事的罰則,均有詳細說明。
其中第二條說明,「互聯網信息服務」指的是通過網際網路向上網用戶提供信息(資訊)的服務活動;第三條進一步說明,互聯網信息服務分為「經營性」(即營利事業)及「非經營性」(非營利事業)兩大類。第四條則指出,國家對「經營性」的業者實行「許可制度」,對「非經營性」業者則採「備案制度」;凡未取得許可或未履行備案手續的,不得從事ICP業務。
根據北京市通信管理局於2000年11月3日所發布的「關於互聯網信息服務業務辦理經營許可和備案有關問題的通告」(以下簡稱「相關問題通告」,詳細說明了經營性ICP業者及非經營性ICP業者的不同。前者主要是指利用網上廣告、代製作網頁、出租伺服器空間、主機代管、收費提供特定資訊內容、電子商務及其他網上應用服務等方式,獲得收入的網站。
非經營性ICP則主要是指政府上網工程的各級政府部門的網站、新聞機構的電子版報刊,和企業、事業單位的各類公益性網站等等。
因此,而今而後在中國大陸如欲從事ICP業務,一律需要事先申請,不得任意開站。BBS及留言板業務受管制,不得任意開辦經營
在「ICP管理辦法」的第九條,規定了ICP業者如欲開辦「電子公告服務」(電子公告即BBS、或曰留言板)的,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法令辦理。在這方面,相關的法令為「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中國國務院信息產業部2000年11月6日頒布施行,簡稱「BBS管理規定」)。
在「相關問題通告」中,也對經營BBS的規定加以簡要說明;除重申需按「ICP管理辦法」第九條及BBS管理規定嚴格辦理;而且「各級政府部門的網站,原則上不開辦BBS服務」。
這一部份等於是說,像台灣各級政府網站上設有供民眾投訴的留言板,在中國大陸是不開辦的。在網路安全方面有明確規定,可望助益於維護網路治安
此外,為杜絕各式網路犯罪及不法,該辦法第十四條註明「從事新聞、出版及電子公告等服務項目的ICP業者,應紀錄其所提供的信息內容及發布時間、網址或域名;ISP業者則應當紀錄上網用戶的上網時間、用戶帳號、網址或域名、撥接所用的電話號碼等訊息」,上項紀錄的備份需各保持60天,在國家有關機關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
除此之外,辦法的第六條中也規定了經營ICP者必須具備一、有關業務發展計劃及相關技術方案;二、有健全的網路與資訊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網站安全保障措施、資訊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戶個人資料安全管理制度。
各級政府為ICP主管單位,但特定內容還需受專業部門監督
該辦法第十八條明定,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及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是ICP的監督管理單位。
但是新聞、出版、教育、衛生、藥品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國家安全等相關主管部門,也各自在其職權範圍內,依法對互聯網的信息內容實施監督管理;第五條中並載明,如果ICP網站業者有意從事上述各相專門領域的信息服務,在申請經營許可或履行備案手續前,應先依法取得有關主管部門的審核同意。
簡而言之,要成立一家ICP,除需向政府申請外,如果內容屬於新聞、出版、教育、衛生....等內容,還需向相關主管單位取得許可,並受其監督;等到拿到許可書後,還需再申請成立合法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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