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於今年11月底或12月初呈報交通部核定,明年實施
交通部電信總局針對「第一類電信事業特許費標準修正草案」今日(11/8)出爐,擬將大哥大的執照「特許費」由原來的1%提高為3%。另外,為了避免對經營第一類電信事業的業者造成不公平競爭,第二類電信事業「許可費」的收取方式也擬由以「資本額級距」的收費方式,改為以「營收比例」來收費,而且經營語音轉售的業者,必須分攤普及化基金。
根據電信法第十一條指出,電信事業分為第一類電信事業及第二類電信事業,第一類電信事業指設置電信機線設備,提供電信服務之事業,例如已經開放的行動電話、固網以及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第二類電信事業則指第一類電信事業以外的電信事業。
另外,由於電信事業為特許事業,因此,電信法第十二條指出,第一類電信事業需經由交通部特許並發放執照,使得營業;電信法第十七條指出,第二類電信事業應向電信總局申請許可發給執照,使得營業。因此,應向第一類電信事業申請者收取特許費、向第二類電信事業收取許可費,其收費標準並由交通部訂之。目前,交通部在行動通訊部份,向市場上的大哥大業者收取1%的特許費,並向第二類電信業者以「資本額級距」方式收費。
依照電信法規定,行動系統業者必須同時負擔頻道使用費與經營執照特許費。而由於台灣電信自由化的發展速度相當快,依照目前行動系統業者的營收狀況與成長狀況相當良好,所以為使業者的權利與義務相稱,因此交通部電信總局近來頻頻針對電信事業的特許費、頻率使用費加以調整。
除了已經擬將頻率使用費調高6倍之外,又於今日在電信總局召開「第一類電信事業特許費收費標準修正案說明會」,會中初步決議,未來會將第一類電信事業的特許費從原來的1%調高到3%。
而目前電信特許費的徵收主要是以營業額的1%為徵收方式。而在施行的時程上,將於今年11月底或12月初報交通部核定,明年實施,後年以新調整的特許費費用為收取方式。因應明年7月即將開放具有高獲利的語音轉售業務,調整第二類電信許可費
另外,目前電信總局也正研擬修改「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中,將調整第二類電信事業的許可費,目前第二類電信事業的許可費主要以「資本額級距」的方式收費,分為5級,最低6千元,最高9萬元。
對於調整第二類電信事業許可費的原因,交通部電信總局副局長高凱聲表示,由於明年7月份即將開放語音轉售(ISR)業務,第二類電信業者將可能因為經營語音轉售業務而有高獲利。因此,如果還是以現行的「資本額級距」方式收費,會產生對第一類電信業者造成不公平競爭的情形,為了避免此現象,所以預定調整第二類電信事業許可費。
至於調整方式,高凱聲說,擬將「資本額級距」方式改為以「營收比例」來收取費用,而經營語音通訊的業者也必須分攤普及化基金。
另外,電信總局未來也可能將第二類電信業者區分為「特殊」業者及「一般」業者。「特殊」業者包括包括經營語音轉售(ISR)的業者以及同時經營第一類與第二類電信事業的業者,仍維持「許可制」的收費。
而「一般的」第二類電信業者,除了簡化審驗程序,只要提具「事業計劃書」,通過電信總局書面審查即可,不需再經過現場勘驗。而收費方式部份,則可能將「許可制」改為「備查制」。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擬收取0.5%特許費
今日,電信總局除了在第一類電信事業與第二類電信事業的特許費與執照費部份加以討論之外,另外,第一類電信事業的行動數據通信、中繼式無線電話、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衛星行動通信業務、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中繼出租等業務擬調降為0.5%;固定通信維持1%;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則為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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