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的壓力及為符合世界貿易組織相關規範的情況下,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著作權法第34條修正案,將原來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僅能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的限制,回歸為著作人的生存期間及死亡後50年,電腦程式終於脫離與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等並列的狀況,而被視為與著作人息息相關,得到更多的保障。

行政院會今日也通過專利法第134條的修正案,明訂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後,專利權存續保護的法源依據。WTO與美國施壓

由於2001年台美智慧財產權諮商會議中,美方代表認為台灣在專利法及著作權法的部分規定,並不符合台美之間「與貿易相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要求台灣儘速修正,否則將列入可能造成貿易障礙的觀察名單之中,因此經濟部便針對美國方面的意見,向行政院會提出這兩項關係智慧財產權的修正法案。

經濟部認為,目前台灣正積極尋求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修正現行法令以符合世貿組織的相關規範,應屬台灣入會的義務。電腦程式回歸一般著作權

在著作權法34條的修正方面,原條文將電腦程式與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等並列,此類著作財產權存續僅至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一般」的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則規範在第30條,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

軟體所創造的產值並不下於硬體,但軟體容易複製的特性,卻經常造成業者或著作者的損失,經濟部表示,因此為加強對電腦程式開發者著作權的保障,刪除34條中「電腦程式」一詞,使電腦程式著作的著作權期間,回歸該法法第30條至33條規定,即電腦程式著作權保護期間為著作人的生存期間及死亡後50年。明訂專利權存續保護的法源依據

專利權部分,增訂第134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新增的第二項中,明定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若是依83年1月21日修正施行前的專利法所審定的發明專利案,專利權仍存續者,依現行法保護其專利權;新增的第三項則是規定,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後,仍存續的新式樣專利權,則應依86年5月7日修正的專利法給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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