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嘗試撤銷墨西哥電信業者iFone的商標權,但當地法院認為iFone有權使用該商標,使得蘋果面臨iFone所提出的損害賠償。

蘋果是在2009年向墨西哥地方法院提出撤銷iFone商標的訴訟行動,但法院認為,從事通訊系統及服務的iFone有妥善使用該商標且未過期,而判蘋果敗訴,上周墨西哥上訴法院則駁回了蘋果的上訴,決定維持地方法院的判決。

在2003年即註冊iFone商標的iFone則反控蘋果及當地的兩家電信業者侵犯商標權,並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不過,根據The Verge的分析,在不同類別服務的商標權必須獨立申請,蘋果在墨西哥早就擁有Class 9與Class 28兩個類別的iPhone商標,只是想要再角逐iFone於Class 38類別所持有的商標,Class 38類別涵蓋各種通訊服務,而蘋果在美國也持有該類別的iPhone商標。因此,蘋果應不至於如外界所猜測必須支付龐大的賠償金或甚至不得於墨西哥銷售iPhone。

總之,目前尚無法判定蘋果的侵權範圍,外界認為蘋果最終將與iFone和解。(編譯/陳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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