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聯邦交易委員會(The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FTC)本周三(12/5)以法庭之友(amicus)的名義向美國上訴法院提出中立意見,反對法院因蘋果侵犯摩托羅拉攸關標準的專利而禁售蘋果產品。
摩托羅拉指控蘋果的iPhone與iPad侵犯該公司的標準必要專利(standard-essential patent,SEP),該類的專利通常必須根據公平、合理、非歧視(fair、reasonable and non discriminatory,FRAND)的原則提供授權。
摩托羅拉先前要求蘋果每銷售一個使用該公司專利的裝置必須支付2.25%的專利授權費,之後蘋果則明白表示願意支付授權費,但每支iPhone銷售的專利費用不得超過1美元。
雙方在價格上的歧見使得摩托羅拉有意請求禁售蘋果產品,而FTC則出面反對。FTC所扮演的「法庭之友」,指的是在特殊案件中,為法院提供中立建議的角色。
FTC認為,資訊科技與電信產業通常會同意設立各種標準來確保裝置上的各種元件或技術網路能夠相容,這些互動性的標準能替消費者帶來巨大價值,只是,一旦某個標準被採用,業者亦開始大幅投資建立涉及該標準的技術,便很難在不危及互動的情況下改變標準中的技術。而SEP所有人也將有機會挾持這些專利,所要求的補償費用不再是基於該專利的發明價值,而是相中企業要更動標準技術的更大成本。
就算是後來業界擬定了FRAND條款,專利所有人也不一定會同意授權條款。FTC指出,專利所有人應該只能請求損害賠償,而不得請求產品禁售,因為若允許專利所有人因攸關標準的專利技術提出禁售請求,等於是在助長專利挾持,這不但會提高消費者購買產品的成本,也將破壞未來的標準制定程序。(編譯/陳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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