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言之,無故拆開、隱藏或偷看別人的E-mail,圖檔,多媒體檔等,從此也有了法源依據,屬於可被控告的行為。

你是否擔心自己的EMAIL被人窺探?或是害怕有駭客竊取你的信用卡資料,使你一直對網路購物感到猶疑?電腦病電腦病毒,讓你抓狂嗎?我們的法律對這些利用電腦所產生的新型犯罪,到底有沒有約束與懲處的規範?

立法院在日前三讀通過了八條與電腦及網路應用相關的刑法修正條文。修正的原因,是為使目前電腦被普遍應用的現況,適切地在刑法中表達出來,使能有明確的法則可茲依循,做為懲處與電腦相關之犯罪行為的依據。

以往電腦處理的檔案,並不屬於文書的範圍,但現在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增列了「電磁紀錄」這個項目,因此由電腦處理所顯示的聲音、影像或符號,都可適用於刑法關於一般文書的規定。換言之,無故拆開、隱藏或偷看別人的E-mail,圖檔,多媒體檔等,從此也有了法源依據,屬於可被控告的行為。

同時,如果網站管理者如果洩漏利用電腦或其他設備而得知的他人祕密,如財務紀錄、信用卡號碼或健康狀況等,也屬於犯法行為。如果你還利用電腦或網路來散播這祕密,刑責要加重一半。

另外,「電能、熱能、其他能量及電磁紀錄」已明確視為動產,也就是說,偷接別人的電,偷取別人的數位格式的電腦資料,甚至偷用別人的Internet帳號,都可以成立訴訟案了。

以不正當方法利用自動付款機和自動收費設備取得他人財物,也分別立出罰則;並且因為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詐欺罪是種常見的電腦犯罪形態,因此利用電腦改變或偽造他人財產資料而取得他人財產者,其刑責也已明定。

至於網路色情和網路販賣槍械、毒品等違禁物的行為,將以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或肅清煙毒條例等相關規定處罰,同時也可能觸犯了煽惑他人犯罪或詐欺的相關刑法。對散播電腦病毒這一類,會干擾和影響他人電腦之正常運作、足以產生損害的行為,刑法中也已明定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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