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網路使用者欠缺法律觀念,很可能在無意間就觸犯了法律。
行政院國家資訊通信基本建設專案推動小組(NII小組)今天(10/17)舉行專題研討會,由資策會科技法律中心經理洪麗玲主講「從軍火教父案談網路脫序行為之規範」,討論台灣現行法律對網路脫序行為的約束力,以及防治網路犯罪的方法。
「在現實社會中不允許的,在網路上也不允許」。依據常識判斷,屬於犯法行為者,不會因為它是發生在虛擬空間的、允許匿名的網路上,就豁免其刑責。但是許多網路使用者欠缺法律觀念,很可能在無意間就觸犯了法律。
比如出於好玩而把明星寫真照亂剪接一通,卻不知道這是違反著作權法的行為;或是覺得「好東西應該與好朋友分享」、又認為在網路上交換檔案是天經地義的尋常行為,年輕的學生可能因為藉網路傳播色情圖片,而觸犯刑法兩百三十五條”散佈...猥褻...圖片”罪。
其他常見的網路犯罪類型,還有藉網路媒介色情、販賣軍火或毒品、網路恐嚇、網路毀謗、網路賭博、販賣大捕帖、侵入他人網路、刪除或竄改電腦記錄、竊取電腦記錄、洩露祕密、拆閱他人電子文件、電腦詐欺取財等。
目前警方偵查網路犯罪的重點放在五個方向:販賣槍枝、毒品;媒介色情;散佈知名人士色情合成照片;侵害智慧財產權;以及危害國家安全與社會秩序的行為。但是網路犯罪偵查困難,比如某一網址或郵箱位址在向ISP登記時並未使用真實資料,以致檢警難以追蹤、蒐證;又可能犯罪者使用了加密技術,若無法破解密碼則無法指證其罪行。
在網路犯罪的防治上,洪麗玲提出以下數點:加強網路法律的教育宣導;加強網際網路服務業者的責任規範,如建立各ISP之用戶資料的登錄與管理制度;加強檢. 警. 調單位的網路偵查技術能力;尋求跨國合作的管道以防治利用國外網址犯法的情況; 企業體加強自身網路安全管理等。
至於台灣是否需要一套單一的網路法來規範所有的網路行為?洪麗玲分析,目前大部分的網路犯罪都可依現行各項法規來判決與懲處,似無必要特別為網路行為整理出一套法來。但如果是將所有需要為網路相關脫序行為作修正的法律條文集中在一起,集合成為一套網路法,倒不失為一種立法上的便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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