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知道是盜版或非法使用的軟體,卻仍進行販售行為」時才是違法,像是將知名軟體收在一張光碟上的大補帖,就是一例。至於收錄共享軟體製成光碟販賣,則必須依照每一個別軟體的使用聲明來進行,不可以超出它的使用範圍。

共享軟體(Shareware)許多人都使用過,但是它的智慧財產權問題,卻是很多人不太明白的。科法中心研究員洪麗玲指出,共享軟體是免費提供給大眾試用,但是有使用期間或是使用方式之限制的軟體,雖然容許自由試用,但原作者仍然擁有其智慧財產權,使用者不能任自己的意思隨意使用它。
市面上常見有人將許多Shareware收錄在一張光碟中出售,這樣的行為是否侵犯智財權呢?洪麗玲舉出一個甫於上週判決的案件為例說明。

在該案中,原告是一個共享軟體的著作人,他在該軟體最初的使用聲明中表示該軟體有著作權、使用人不可修改、可以自由散佈。第一次改版時加上了「散佈此軟體時不可收費,如果收費也不可以超過30元」。到了最新版,則又進一步聲明不得販售圖利。

之後他的作品與另外16個軟體被壓片商收錄進光碟中,批給大盤商、再分銷給零售商,以250元的定價銷售。這位軟體作者發現後,對零售商提出了告訴,認為其違背了他的意思使用該軟體,侵害了他的智慧財產權。

但是最終的判決卻是零售商無罪,原因是法院認為依零售商的定價平均下來,這個作品並沒有超過30元,沒有違背作者改版時的聲明;同時零售商已獲得大盤商保證所有光碟中的軟體均是合法取得,不該由零售商來擔負檢視個別軟體之使用聲明的責任,因此對於違反作者意思地販售這個軟體,不應是零售商受到處罰。故判定原告敗訴。

不過洪麗玲指出,原告敗訴並不表示隨便收錄共享軟體來販賣圖利是可行的,在此案中其實原告告錯對象了。如果原作者告的是壓片商或是盤商,結果可能就不一樣;因為他們比零售商更應該仔細檢視所收錄的每一種共享軟體的作者聲明,不能違背其使用上的限制,也不能隨意以「不知道這樣做有違作者意思」、「不知道這樣做是非法使用」做為藉口,逃避責任。

由這個案例看來,其實只有在「明知道是盜版或非法使用的軟體,卻仍進行販售行為」時才是違法,像是將知名軟體收在一張光碟上的大補帖,就是一例。

至於收錄共享軟體製成光碟販賣,則必須依照每一個別軟體的使用聲明來進行,不可以超出它的使用範圍;否則若是作者提出告訴,就難免吃上官司。因此雖然侵害智財權是屬於告訴乃論的罪,大家最好還是不要心存僥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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