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美國公司可以盡量用自己的商標去美國做網域名稱(domain name)登記,以免在美國被別人侵害到商標權,但要避免以他人商標作為網域名稱,以免觸法。

Internet商業應用上有什麼應該注意的法律事項? 這是所有覬覦Internet商機的人不可不放在心上的一件事。台灣的電子商務和網路規範都還在逐漸發展茁長之中,在自行摸索學習之餘,也應該借鏡於電子商務先進國家的經驗。

資策會科技法律中心,日前在經濟部商業司舉辦的「Internet CommerceEXPO`98,飛躍2000 Internet商業應用研討會暨展覽」中,邀請到現今世界上最大的電腦法律組織-美國的電腦法律協會(Computer Law ssociation,簡稱CLA)的網路法律專家、以及日本軟體資訊情報中心的專務理事則近憲佑,來台發表演講、並與台灣的專家學者們一起進行研討座談會,在會中從政策面到實務面、層層剖析,交流了不少寶貴的經驗與意見。

針對網路上內容所涉及的著作權保護議題,則近憲佑介紹日本去年因應網路科技發展所通過的著作權法條文,特別指出其中新賦予著作權人在網路上公開傳播著作的專屬權利。

他也提到,關於在網路上提供破解保護裝置(如cracker)的行為,到底應不應該禁止?範圍又應如何界定?這一項目前在日本則尚未達成共識,特別是日本資訊產業界不認為應嚴加禁止。

關於網域名稱(Domain Name)與商標的問題,目前世界上並沒有統一的解決之道。美國律師Gerry Davis建議各廠商,應避免使用像IBM、McDonald等著名商標,因為到目前為止,在「使用他人著名商標作為自己domain name」的國外案例中,官司打輸的都是domain name持有人這一方。

另外,非美國公司可以盡量用自己的商標去美國做domain name登記,以免在美國被別人侵害到商標權;在美國有分公司的廠商,也可以到世界上的其他國家申請domain name登記。

針對網路上的色情、誹謗、著作權侵害等違法情事,ISP業者應負何種責任,CLA的律師Stephen Davidson提到,這個問題牽涉到「網路的國際性」特質,以及各國政經、文化、宗教與法律的歧異,短期內各國政府對ISP業者的法律責任應不會有定論。

因此他建議,各ISP公司在目前政府政策與法律尚未明朗時,可以先透過私人的規範來解決問題,利用契約明定使用者應遵守的義務、以及ISP合理的責任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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